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2015年9月21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止2018年10月7日止。2015年10月13日,李某到平罗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后,对其举行入矫仪式,进行首次谈话,告知他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亲属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的监管责任。司法所为李某制定了矫正方案,并及时跟踪,及时纠正偏差,调整方案。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司法所联合乡镇每月组织志愿者活动,安排李某参加社区服务,鼓励他放下心中的包袱,积极融入社会,体现自身价值。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后,司法所立即成立矫正小组, 根据李某本人的犯罪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程度、个性特点等其它方面且综合他的家庭生活环境和性格心理特点,详细制定矫正方案同时举行矫正小组讨论会议,对李某的管理教育提出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将李某定为严管人员,实行三个月的严格管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李某每周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进行报到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思想汇报的内容中反映近期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外出必须请销假,对其实行定位手机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李某本人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教育学习内容对其开展社区矫正监管、道德、法治、心理、警示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学习,努力帮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不足,提高李某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其明辦是非的能力,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的社会影响,真心悔过,接受监管。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通过组织参加社区劳动和各种集体学习活动,创造机会鼓励其与他人接触,打开自己的心扉、培养与他人积极主动的沟通与交流,从而能够以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给予他适度的尊重,鼓励他振作精神、重新做人,引用典型事例开导他向正确轨道前进。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开展经常性走访,从日常与其的沟通中发现,李某对犯下的罪行感到十分后悔且情绪低落,由于当初自身交通法律法规及安全意识的匮乏、法律意识的淡薄最终触犯了法律而被判刑。一方面,思想方面觉得自己被判刑,意味着被烙上人生污点,整个人在接受社区矫正之后,性格变得孤僻、沉默寡言、情绪悲观。加之巨额的损害赔偿,使家庭背负了沉重的债务,面对生活压力,觉得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不幸,拖累了家人。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基本和他人不说话、独来独往,情绪明显低落;另一方面由于生活、工作方式比较固定、单一,李某接触到社会的人员和事情也相对比较固定,在面对这些人情世故中,使得其难以调整自己的心态去面对现有的生活现状,因此他选择了沉默,致使自身心理过于压抑,不善言谈。了解情况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心理沟通疏导,通过详细了解掌握他的家庭情况和面临的困难,对他的工作和家庭情况表示关心并确定工作目标。针对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加强其法治观念,增强社区服刑意识,端正服刑态度,认罪服法,自觉履行矫正义务,保证在矫正期间不再犯罪顺利如期解矫。矫正的目标就是使其恢复自信,帮助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力争将其矫正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对其加强普法教育,利用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学习机会,向其宣讲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增强其遵纪守法,接受矫正的自觉性。引导他学习《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肇事案例,适时给其布置参阅法律书籍的学习笔记,使其从法律的角度对自身的案子有更全面的认识,提高法律意识安心配合改造。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依托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建立一支由司法所专职人员、社区民警、社工组成的“3+X”司法矫正工作团队,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采取一对一谈话、小组活动、心理讲座方式,对其进行人文关怀、心理慰藉及人际关系调试等方面的服务,改善其消极情绪和消极心理。通过学习,使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心理方面的问题时,能够正确面对现实,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调节自己心理平衡,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监管措施取得了明显改造效果。李某能够做到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日常管理,积极参加司法局、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月按时到所提交思想汇报并自觉参加社区服务,平日生活当中与邻居街坊关系融洽、积极乐观、热心助人充分融入新的生活当中得到邻居们的认可。目前李某对待生活充满希望,有目标和理想,重新扬起了生活风帆。

【小结(或反思)】

针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区别,在于其不存在主观故意性,重犯的风险相对较低,反而存在情绪困扰,因此在帮扶的过程中解决好心理压抑问题至关重要。本案中针对李某自卑、少言的心理,在加强教育,增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基础上,司法所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帮助其抛下思想包袱,重塑信心、坦然面对现实,打开心扉,真正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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