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男,1978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州市仓山区,因犯诈骗、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考验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于2014年6月11日到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韩某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后因升学、就业的原因,长期居住在福建省福州市,其母已过世,其父仍居住在福建省屏南县。韩某原为某保险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便利骗取保险金,犯诈骗、妨害作证罪。在入矫之后,韩某于2016年8月28日和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6日,多次未经请假擅自外出。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局通过协请公安部门调取了韩某的出行记录,发现其在2016年8月28日和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6日有往返武夷山的购买动车票记录,在发现此情况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通知韩某到所接受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韩某先是坚决否认,辩称是其朋友借用其身份证买的动车票,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检查其手机及微信记录发现2017年8月6日在武夷山拍摄的自拍照,韩某又称是其几年前的旧照,司法所工作人员又通过录音电话联系韩某的同事,经其同事证实韩某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6日人在武夷山,即便在如此多的证据面前韩某不承认存在不假外出违规行为,后经司法所工作人员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其抗拒后果的严重性,最终在诸多现实证据面前,韩某终于主动承认违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韩某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了其矫正方案,加强对其日常监管。 司法所工作人员认识到,韩某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自己犯罪的行为虽然表示后悔,但认识并不深刻。需要通过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管和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及守法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为避免其犯罪,为其制定了相应的矫正措施,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的矫正制度,做好“周汇报、月小结、季评议”工作,完成个人思想汇报总结,定期对其进行走访。同时做好韩某日常活动记录,动员其家庭、公司及社区的力量,关心其思想上的变化,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特别加强对其遵纪守法及法制方面的教育。 在发现韩某违规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多方走访,了解到韩某违规系因其法律认识不足,矫正意识较为淡薄,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意识,韩某对于司法所的教育和告诫存有轻视心理,对逃避司法所的监管心存侥幸。基于韩某之前的表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其参与集中学习及个别教育的过程中,多次对其进行告诫,告知其要认识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要正视刑法的强制性,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督和管理,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应义务,严格按照司法所的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并强调了请销假制度。 对于韩某不假外出,脱离管控的行为,司法所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请仓山区司法局给予其书面警告,经仓山区司法局奖惩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其实施书面警告处分一次。同时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1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填报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提交仓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研究,经研究认定韩某的违法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条件,同意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并于2018年1月15日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提请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将建议书抄送给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仓山区公安分局接到仓山区司法局提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行政拘留的期限自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9日,并将该处罚决定书面通知仓山区司法局。2018年1月23日上午,韩某被通知来到司法所,由仓山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韩某被治安处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调整了对韩某的矫正措施,与韩某的监护人进行了个别谈话,要求其加强对韩某的监督,配合司法所对韩某进行监督教育,同时对韩某进行个别教育,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韩某对于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同时也意识到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不能心存侥幸,此后韩某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在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的当月,韩某特意在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并郑重向司法所表示,今后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增强法制观念,在思想上继续深刻地反省自己,一定会配合司法所的监管教育。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在接受监管期间多次无假外出的相关材料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报送仓山区司法局,由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经研究决定,由司法局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提交给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并抄送给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请对韩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仓山区司法局及金山司法所保持与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沟通、衔接,不仅将相关材料及时抄送给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在韩某被治安拘留后,联合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在司法所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工作。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鉴于韩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事件,正值春节七天长假临近,2018年2月9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召集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强调社区矫正监管纪律开展教育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宣讲了社区矫正规定,对近期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纪律,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通过此次的集中教育,给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使他们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对违规违法的后果有了更清楚的认识。
【小结】
社区矫正,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刑罚,同时又体现了对罪行较轻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容政策,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要杜绝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就必须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间内出现违规情况,说明社区服刑人员没有认罪服法和真诚悔罪,依法应给予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在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有效防止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从而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