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日,小燕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称自己父母在家包粽子出售,被公安机关羁押,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法律援助。 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小燕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予以提供法律援助。由于该案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依法为小燕的父母黄某和杨某分别指派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胡端四律师和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黄艳莉律师代理该案。 承办律师了解到,从2018年起,黄某夫妇在家中加工米粽、灰水粽等食品在某菜市场摊位销售。2020年6月至8月,黄某夫妇持续向经营者张某销售肉粽、灰水粽。2020年8月12日,联合执法人员在黄某家中查获黄某为销售而加工的灰水粽23只,白色粉末等物品。经鉴定,黄某加工的灰水粽中非食用物质硼酸含量不合格;白色粉末为硼酸,硼酸含量不合格。承办律师会见了受援人,为其明理释法,不但了解情况为其做罪轻辩护,也对其进行了教育,让其充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0年12月31日,在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黄某夫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营业额每年才1000多元,而且自家人也食用,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夫妇在食品加工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酸并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相互分工配合,均为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2020年12月31日,万秀区人民法院部分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黄某夫妇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黄某夫妇表示服判,也对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为一起比较轻微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虽然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关乎食品安全,不得有一丝一毫松懈。据了解,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等,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量,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成人中毒剂量为1克至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因此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将其作为食品添加剂。该案给广大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敲响了警钟。 承办律师提醒食品行业生产者、经营者要树立底线思维,要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要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承担起社会公共责任。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积极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共筑食品安全坚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