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隆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韦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5日上午,隆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来了3位群众,一个是60多岁的老人,一个是嘴角老是流着口水的20多岁妇女韦某,一个是韦某3岁多的孩子,来自隆安县都结乡。韦某的丈夫黄某在平果县做建筑工时,不慎从3楼楼面摔下,不治身亡。发生事故后,带领黄某去平果县做工的包工头赵某声称黄某是自己不小心摔下来,与自己无关,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8000元的丧葬费后,就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现母子俩生活陷入困境,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经人指点到隆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询问了解到,韦某为智力二级残疾人,其子黄某某是一个3岁多的幼子。原本一家三口都是靠领取政府低保金维持生活,生活条件极其贫困,黄某突然遭遇不测后两母子的生活更是陷入绝境。经审查,该案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当场决定给予援助,并立即指派隆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何翠花律师承办此案。 何律师对相关人员的陈述及了解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可以作为一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寻找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三是确定各方赔偿责任。 因包工头赵某为了逃避责任一直主张死者黄某是收工完后不小心自行摔下楼,而跟黄某一起做工的工友们因跟包工头赵某都是亲戚关系,都不愿意为母子俩作证。为了取得案件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多次到事故发生地调查取证,与当地村民沟通,希望目击证人能够站出来,帮助这对可怜的母子俩。在办案律师的耐心劝说下,为了维护这对母子俩的合法权益,有几位村民愿意为该案作证。办案律师用了近两个月时间通过多方途径在取得案件有力的证据后,将该案起诉到隆安县人民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9日受理此案,并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方认为,黄某生前一直跟随被告赵某从事建筑工,2010年7月16日被告赵某带领原告的亲属黄某为被告农某某建房,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包工头即本案被告赵某操作不当导致黄某当场死亡。黄某死亡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赵某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两原告一个是精神二级残疾,一个年幼,全部生活来源一直依靠受害人黄某,受害人黄某突然遭遇不测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受害人黄某死亡共造成如下损失:1、丧葬费14151元;2、死亡赔偿金79600元;3、被扶养人黄某某生活费48465元;4、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62216元。因黄某的死亡是由于被告赵某的过错造成的,而雇请赵某建房的雇主是被告农某某,故两被告应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赵某则辩称,自己不是本案当事人,黄某与被告农某某是雇佣关系,应当由农某某承担事故责任。且受害人黄某的死亡后果并不是赵某的过错造成,要求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供了证人黄某、冯某等7人的证言,用以证明证人是与被告赵某一起为被告农某某建房施工,发生意外是黄某自己不小心坠楼所致,并非被告赵某操作机器不当所致。 被告农某某辩称,被告赵某与自己有口头约定,全部由赵某承担自己楼房第三层的天面浇筑工作,黄某发生意外系被告赵某的两名员工操作不当所致,自己和赵某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黄某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是在为雇主赵某做工,而与自己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要求自己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各方对导致受害人黄某死亡的原因以及受害人黄某和被告赵某之间的关系产生争议。庭审中,何律师据理力争,认为受害人黄某是在为被告赵某收人字架过程中摔下来死亡,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的;其次受害人黄某和被告赵某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赵某应该承担责任;被告农某某作为发包人,明知被告赵某没有相应资质却将楼面工程发包给赵某,农某某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25日,隆安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民事判决书,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采纳了代理人全部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黄某是在作业完工后收拾器械设备发生意外死亡,其是在执行被告赵某授权的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认定被告赵某和受害人黄某形成劳务雇佣关系,赵某为劳务接受者,黄某为劳务提供者。被告赵某与被告农某某属于承揽关系,农某某为定作人,赵某为承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赵某和被告农某分别承担60%和25%的责任,黄某自己承担15%的责任。判决赵某和农某某分别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94329元、39305元。 一审宣判后,因被告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律师得知被告赵某上诉后,多次找到赵某沟通,规劝赵某不要把时间和精力花费在诉讼上,2012年5月赵某终于同意撤回上诉。赵某撤诉后,为尽快解决原告母子俩的生活困境,承办律师又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过5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于2012年5月将首期赔偿款40000元交到原告法定代理人手中,余款从2013年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为了督促两被告确实履行协议义务,隆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从2013年起,每年都对这个案件进行跟踪,到2016年底,所有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系疑难案件,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一审判决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未上诉。 本案的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从立案到执行,历时长达五年之久,为收集证据,代理律师多次到事故发生地调查了解情况。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代理律师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意见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韦某某及黄某某的合法权益,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有效地维护了智残妇女韦某及幼小儿童黄某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援助工作给予高度的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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