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0多岁的男性刘某,申请办理一份遗嘱公证,目的是要把自己名下的房产遗留给母亲。 在详细询问刘某的具体情况后,公证员了解到,刘某刚刚离婚,离婚时女方已怀有四个月的身孕(因女方患有不孕不育症,做了试管婴儿);父母均健在;刘某名下的房产是他与女方结婚后购买的,但二人的离婚协议上并未对房产进行具体分割,自认为房照上写谁的名字,房子自然就属于谁的,在离婚协议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两项中分别记载着:无子女,无财产,没有任何争议的字样。刘某打算再婚,所以想把房子遗留给年迈的母亲。 听完当事人的叙述,公证员首先向其讲解了遗产的法定范围并告知在遗产继承中的必留份额制度。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房子是男女双方在婚后一起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不考虑出资或有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该房产中含有女方的份额,男方无权进行处分,刘某有权处分的只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刘某在未经前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处理是不合法的,也必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女方完全有权利要求依法对原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条规定,是为了保护母亲和胎儿的利益,符合我国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优先照顾的宗旨。 《继承法》还规定,在继承遗产中,应当为没有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留取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中未对该类人保留必要的份额,一旦该类人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水平以及实际需要,酌情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分割出一定的份额归其所有。刘某的父亲是否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刘某没有说明。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在最初阶段试管婴儿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决定,那么该试管婴儿即视为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男方不得以曾要求女方坠胎为由而抹杀离婚后将来孩子作为婚生子女的法定身份。所以,本案中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女方腹中的胎儿,也是男方将来的子女,男方欲立遗嘱,必须为该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 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根本目的就是希望通过遗嘱实现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对他人进行约束,使其在自己去世后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不能实现上述目的,遗嘱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要想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形式和实质两个要件的内容:1、形式要件: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的五种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因为是在公证人员见证的情形下做出的,所以最具权威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实质要件:遗嘱内容不得违背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遗嘱的内容全部或部分无效。 刘某在公证员的指引下,把属于其份额的财产办理了遗嘱公证,将房产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了母亲和未出生的子女,另外将其离婚后取得的十万元定期存款留给了父亲。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大多数人对立遗嘱的态度发生了改变。从前,多数人认为立遗嘱是不吉利的事情。现在,无论是年轻人还是年老人都想生前安排好身后事。人们主观意识的改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意外事故的频发是密不可分的,如飞机失事、自然灾害(山洪暴发、海啸)、交通事故等。要想办一份最大程度上体现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并使其合法有效,要求公证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一颗对当事人、对自己负责任的心,这就是一个公证人的法律职责所在。
【公证书格式】
遗嘱 立遗嘱人:刘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省XXXX市XX区XX小区。 为了解决将来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问题,避免遗产继承纷争,特在XXX公证处立如下遗嘱: 一、婚姻及家庭成员情况: 1、婚姻(配偶)情况: 2、子女情况: 3、父母情况: 二、财产情况: 1、在XXX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拥有房产一处(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权证X字第XXX),与XX共有财产。 2、在交通银行有定期存款一笔,账号XXX,存入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个人财产。 对于上述财产,处分如下: 1、将坐落于XXX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一处(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权证X字第XXX)中属于本人的份额遗留给母亲王某某和未出生的孩子共同继承; 2、将在交通银行的定期存款一笔遗留给父亲刘某某,账号XXX,存入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四、上述遗嘱内容系我本人的真实意愿,希望将来我的再婚配偶和其他子女尊重我的意愿并遵照上述遗嘱内容执行。 五、在订立此遗嘱之前,我未以其他形式立过遗嘱亦未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处分上述财产。 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个人收执,两份由XXX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刘某 二0XX年X月XX日 公证书 (20XX)黑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刘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省XXXX市XX区XX小区。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刘某于二0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