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强奸罪被判入北京市监狱服刑人员宋某教育改造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宋某,男,50岁,大学文化,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上诉后被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过往表现:宋某自案发后,无论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预审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期间,还是法院审理中,始终坚持无罪辩护,称自己没有犯罪。入监后更是长期坚持不认罪,多次表示是被陷害入狱,“打死也不认罪”,并强烈抗拒罪犯身份。在日常改造中,宋某性格孤僻,经常自言自语,总觉得自己含冤入狱,对所有人都很提防,甚至怀有敌意,整体表现较为消极。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原因分析 在对新入监罪犯进行收押清身检查时,监区民警就发现在宋某的判决书上写满了各种“冤屈”“不公”“诬陷”等内容,明确表示不认罪。 经分析,宋某不认罪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因为不学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正确的认知;其次,价值观偏差,虚荣心较强,认为“强奸犯”对自己是“奇耻大辱”,从面子上、心理上拒绝接受;最后,余刑较短,存在“破罐子破摔”心理,认为“认罪与不认罪一个样儿”。上述原因导致宋犯始终坚持“打死也不会认罪”的态度。 2.教育转化过程 一是统一思想,制定转化目标。在了解掌握宋某不认罪情况后,监区及时上报。监狱针对罪犯现实情况,指导、组织监区及时成立了以监区长任组长、分管教育改造副监区长、专家型民警、狱侦民警、管班民警参加的攻坚转化教育小组,制定转化方案。通过对罪犯入监后的一贯表现和心理状态进行分析,认为对宋某的转化工作必须循序渐进、层层解剖,“慢中出细活、欲速则不达”。因此,确定了“以理服人、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法教人”的工作思路,采取“分工负责、接力转化”的工作模式,分阶段、分层次地对宋某进行有针对性地攻坚转化,在确保其服从管理,遵规守纪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对法律法规的认识,逐步走向认罪悔罪。 二是积极营造有利氛围。针对宋某年龄特点,监区及时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关爱。宋某入监一段时间后突发皮肤病,不仅身上奇痒难忍,而且还遭到监区其他罪犯的嫌弃。对此,监区民警及时介入,积极协调就医、用药,在生活上关心帮助他,在对罪犯进行相关心理疏导的同时,对班组罪犯也进行教育引导,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氛围,使宋某感受到监区没有因为其不认罪而对他“另眼相看”,让宋某体会到执法“温情”的一面,也极大减轻了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 三是重点强化日常管理。针对宋某因余刑较短,平时行为散漫、满不在乎、经常违纪的改造表现,着重加强对罪犯日常管控力度,并通过采取视频专门盯防、包夹跟踪、班组调整等方式,时时刻刻用监规纪律约束,特别是疫情防控封闭以来,更是加大管控力度,对罪犯出现的违纪行为,民警均及时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使其认识到“自己是什么人”“这里是什么地方”“来这里是干什么的”,让罪犯体会到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和执法严肃性,增强身份意识和守纪意识。通过强化管理,罪犯感受到了“民警的管理无处不在”,打消了其“以不认罪为名逃避不认真改造”的念头。 四是大力开展法律认知教育。针对宋某不学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行为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转化小组成员多次拿着该犯判决书和刑法相关资料、书籍,从判决书中的主文、证据、判项,一个部分、一个部分地为罪犯进行释法析理,让其明白“什么是犯罪”“犯了什么罪”“怎么犯的罪”以及“需要承担的后果”,同时还指派两名罪犯“法律知识辅导员”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该犯进行法律引导、帮助,终于促使该犯真正学懂了“什么是犯罪”“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犯罪后果的惩罚”三个问题,引导其认清自身违法犯罪事实,从根源上促使宋某认罪悔罪。 五是积极组织参加主题教育活动。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教育引导,转化小组成员发现宋某日常改造表现有了明显转变,因此认定强化攻坚转化的“关键期”已经到来。结合疫情封闭期间教育特点,紧紧依托市局专项教育活动的开展,专门利用七天的时间,由主管教育工作的副监区长负责与宋某“一对一”完成工作内容,认真对照问题清单帮助宋某寻找自身犯因性问题,并制定个人改造计划。从活动中,引导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重新思考此次犯罪的成因,以关乎未来罪犯切身利益的角度,进一步转化罪犯不认罪的顽固态度。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一年来的持续努力,在有针对性地攻坚转化教育下,宋某不认罪的错误思想终于发生了重大转变,第一次主动在民警面前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也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并正式写出了认罪悔罪书,向监区保证,今后一定会真诚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改造,用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监区及时召开罪犯现身说法大会,宋某宣读了认罪悔罪书,诚恳表示接受、服从法院对其的判决结果,认罪悔罪,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以前的改造表现进行深刻反思,决心在忏悔中弃恶向善,做勇于回头的“逢春枯木”。 教育改造罪犯,必须秉持“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要善于学会分析,抓住每个人的关键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定会让教育改造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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