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某投资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投资管理公司系2016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一千万元,为县城投公司引进的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拟通过该管理人成立基金,对本地初创企业进行扶持及投资。某投资管理公司股东情况为城投公司持股15%、赵某持股70%、钱某持股15%。赵某除控制某投资管理公司之外,还持有一家P2P公司和一家小贷公司。 某投资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并未考虑到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申请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中基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新规,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对私募管理人加强了信息报送和高管人员资质要求,并要求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方可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公告》发布后,六成以上私募管理人面临整改,私募行业掀起“保壳”大潮,新设的某投资管理公司在此背景下开始进行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因此,某投资管理公司委托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过程中,中基协针对某投资管理公司的情况,进行了多次反馈。承办律师通过多次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最终帮助某投资管理公司完成中基协的登记事项。

【争议焦点】

承办律师在帮助某投资管理公司申请管理人登记过程中,中基协对某投资管理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三次反馈意见,其中有以下几个核心问题:第一,中基协认为实际控制人赵某同时控制某投资管理公司,及关联方P2P公司、小贷公司,关联方业务与私募管理人业务相冲突;还要求提供关联方从事金融业务的相关部门许可文件(如有)或备案信息。第二,某投资管理公司高管的资管行业经验不丰富,中基协要求核实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为适当人选,并进一步说明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是否需要进行调整或优化。第三,某投资管理公司进一步说明自己的定位,拟开展业务情况,目前已有的投资项目储备等。第四,某投资管理公司的实缴资本未达到认缴资本的25%,中基协要求某投资管理公司考虑是否需要增加实缴资本或降低认缴资本。

【律师代理思路】

1、关于赵某控制关联方P2P公司、小贷公司与私募管理业务的冲突问题。当下P2P行业监管不够健全,且P2P公司业务牵涉到的人员和地域范围较广。如私募基金业务与P2P不能做到完全隔离,将有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更大可能。因此,承办律师建议赵某将P2P业务放弃,对外转让P2P公司的股权,不再实际控制P2P公司。小贷公司业务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冲突,但小贷公司的设立已有明确规定,需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监管层面相对严格。对于关联方小贷公司事宜,补充提交相关部门许可文件。 2、关于高管人员的专业能力问题。按照中基协的规定,私募机构的兼职人员不计入员工总人数,中基协对私募机构的员工人数及能力有所要求,建议不少于5人。而对于高管,高管除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不违反静默期的相关规定之外,还应在资管行业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后经律师建议,某投资管理公司重新招聘了风控合规负责人,新任的风控合规负责人不仅有金融专业的教育背景,还曾在会计师事务所及银行的投资部任职多年,其已有工作经历与股权投资工作相关,且该工作岗位的职能要求也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风控合规负责人的风险控制和企业合规的职责要求相近似。其能力能够基本满足风控合规负责人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等的职能要求。反馈意见要求公司说明自己的定位,拟开展业务情况,目前项目储备等,承办律师及公司是存在疑问的。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来说,有拟投项目就意味的投资时间很紧张了,合作方会对投资时间有着明确的限制,从接触项目到实际投资项目的时间可能远远小于基金募集及成立的时间。故对于新设的管理人的来说,成立之后的首要事宜就是尽快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工作。很有可能新设的管理人还未进行项目对接或筛选,故如储备项目作为管理人登记必备的条件,对新设的基金管理人来说有些苛刻。但即使不存在储备项目,新设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身的基金投向有所定位。某投资管理公司在申请登记前,已有一年的经营经历,成立过一只基金,但因基金成立时许多规定未出台,该只基金的募集及投资程序部分不符合的现行规定。但至少某投资管理公司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有这明确的方向,也对部分项目进行了可行性调研。为了解除中基协的疑虑,某投资管理公司整理储备项目情况并向中基协进行了说明。针对中基协反馈的实缴资本问题,承办律师也在开始服务时已对某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过提示。从中基协对多家管理人的反馈的问题可以总结:对申请机构的实缴资本有一定的导向性要求,常见的核查标准在于申请机构的实缴资本金能否维持6个月以上的运营。近期在实务操作中,申请机构实缴资本金少于或等于250万元人民币,或者实缴比例低于认缴的25%,可能会收到建议增加实缴资本或进一步论述“能否维持未来半年的运营”的反馈意见。当然,该条反馈意见确实存在合理性,不少虚假私募或空壳私募,有侵害投资人的利益之可能。对实缴出资的提出更高要求,有助于筛除一些缺乏实力的公司。

【案件结果概述】

某投资管理公司总共收到过基金业中基协的三次反馈意见,高管也被基金业中基协要求去中基协面谈过一次。某投资管理公司针对每次的反馈意见,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包括实际控制人赵某转让所持P2P公司的股权、高管调整等。虽然登记历程较长,主要还是中基协对于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标准和要求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但管理人只要能够按照中基协的指向意见,多做沟通尽力完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还是可以实现的。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2016年是私募基金行业史上最严监管年,也被称为私募监管的元年,迫使私募行业由乱而治、规范发展,是一个里程碑式的重要节点。2016年2月份以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监管新规,包括了募集办法、登记备案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内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指引等。这一系列法规和指引的构建规范了私募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透明的备案登记公示、明确的行业行为准则及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了私募基金行业的秩序,让私募基金真正回归市场,步入健康轨道。 从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指引和整顿的脚步来看,登记备案制提高了行业的入行标准,也打击了部分机构人员在私募基金领域浑水摸鱼的想法。六成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面临整改,未按期完成《公告》整改要求直接将被注销,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完成首只基金产品备案的,也面料被注销的结局。对于新设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周期也越来越长;登记要求也越来越多。同时,对于已取得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也一直在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开发上线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等,对各私募基金管理的持续经营情况进行监管。最后,基金业协会也通过中介机构入会核查、各地证监局检查的方式,实地现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的管理人进行不同力度的处罚。对于完成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来说,之后的合规经营才是在行业生存下来的关键。

【案例评析】

某投资管理公司在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过程中,经历了许多管理人未出现的反馈经历,类似文件在系统中被损害,高管要求面谈等,也遇到了很对管理人在登记过程中都遇到的难题,类似与高管不符合协会要求,关联方利益冲突不得解决等问题。对于管理人来说,有些反馈要求可能看似苛刻,但有利于某投资管理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避免可能出现的困境,也有利于供投资人对管理人的识别筛选。自《公告》发布以来,私募基金领域对律师的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多,不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律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也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续合规经营也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应充分发挥在私募基金领域的作用,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之初,充分结合公司情况,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帮助管理人与协会对接,指导管理人正确填报系统。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后,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为管理人的合规经营提供持续督导和指引,为管理人的投资提供尽职调查的意见。当然,这样要求律师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学习与研究,及时吸收协会的新规与指引,提升专业化能力。

【结语和建议】

在为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能充分感受到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从无到有,从宽松到严格的变化。监管层对行业规定的指引,对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增加了私募管理人的犯错成本,为整个私募行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律师在服务过程也看到,仍存在管理人登记标准不清晰,要求不明确,以及处罚程序不透明的情况,也希望证监会和中基协能促进以立法的形式,对上述问题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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