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蔡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蔡某某,男,1982年8月26日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某乡。因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捕前系通辽市奈曼旗帝华商务广场南方服装超市经理。2013年5 月17日,蔡某某被交付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2015年6月5日,经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服刑人员蔡某某向监狱递交假释申请,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认为,服刑人员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记功七次,确有悔改表现,余刑一年二个月,已经执行了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属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假释的情形,符合法定假释条件,遂将服刑人员蔡某某列为拟假释对象。 保安沼监狱核实服刑人员蔡某某假释后拟居住地是浙江省青田县某乡,并委托青田县对服刑人员蔡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4月17日,青田县司法局回函,“同意服刑人员蔡某某适用社区矫正”。该犯父亲蔡某某自愿作为服刑人员蔡某某假释后保证人,监狱核实其父月收入3000元,有稳定经济来源,能够与服刑人员蔡某某居住同一市区,且提供保证书,保证对其进行监管和照顾,符合保证人条件。监狱对服刑人员蔡某某重新犯罪心理评估测试结果为“重新犯罪可能性较低”。 2017年5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蔡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蔡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累计记功7次,余刑一年二个月,已经执行了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属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假释的情形;青田县司法局同意服刑人员蔡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保证人系其父蔡某某符合保证人条件。四监区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服刑人员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蔡某某提请假释。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审查,监狱法制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蔡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蔡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蔡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蔡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蔡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服刑人员蔡某某的假释案件,认定服刑人员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蔡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 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与浙江省青田县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确保与社区矫正机关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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