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家住许昌市魏都区某社区的屈某父亲屈某甲和其同父异母的弟弟屈某乙被发现因煤气中毒死于家中。屈某甲生前个人所有的房屋于2018年被征收拆迁,获得了一大一小两套房屋共计200平方米和70万元的补偿款。屈某甲死后,屈某乙的生母宋某要求和屈某一起分割遗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宋某找到其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马上与宋某联系,并进行前期调查。经了解,宋某与屈某甲于1994年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共同生育一子屈某乙,2013年6月21日二人协议离婚, 屈某乙随宋某生活,2017年屈某乙变更抚养权由屈某甲抚养,并办理了公证。屈某从七岁开始就和宋某一起生活,两人平日感情较好。屈某甲因拆迁获得的两套补偿房屋属于回迁房,拆迁工作尚未完成,至少还要五年才能建成,按照现在每平方米2500元左右的价格,预估值50万元左右。 后调解员邀请屈某和宋某商谈纠纷解决方案。宋某认为其与屈某有同等继承权,应平分200平方回迁安置房和70万拆迁补偿款。屈某认为,尽管屈某乙和其是同父异母的兄弟,但两人感情甚好,这次意外的发生让其一下失去两个亲人,其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屈某还认为,自己30多岁了还没有结婚成家,人生道路还很长,以后结婚生子用钱的地方很多,故不同意宋某平分遗产的意见。 见此状况,调解员将双方分开调解。调解员首先告知屈某,宋某的诉求合理合法,如果屈某坚持不让步,最终法院支持宋某诉求的可能性极大。调解员进一步向屈某讲到,屈某甲和屈某乙两人遗体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多时,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而依据死亡时间确定的死亡顺序将直接关系到遗产的继承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应推定屈某甲先死亡。屈某甲仅有两个儿子为法定继承人,屈某乙对屈某甲的遗产有法定继承的权利,而宋某作为其屈某乙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屈某乙的所有遗产,故屈某甲的拆迁补偿款及补偿房屋宋某应当依法继承50%。听完调解员的分析后,屈某表示愿意做出让步,提议将80平方米的房子(市价约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偿款给予宋某。 随后,调解员又找到宋某,与宋某拉家常、谈感情。调解员劝慰宋某道,屈某从七岁就开始与其一起生活了十几年,尽管屈某不是其亲生,但母子感情一直较好,也希望这份感情能够维系下去。听了调解员的话,宋某流下了眼泪,并说屈某是个好孩子,但是他的亲友们太不通情理,也希望能够和平的将该纠纷化解,尽量不伤感情。调解员将屈某的建议告诉宋某后,宋某表示,考虑到安置回迁房建设周期较长,其不愿再等,只想拿到适当的补偿款,也表示可以在总体上做出适当让步。 见双方情绪都有所缓和,并且有都承诺做出让步,调解员再次将二人请到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建议双方站在亲情和法律的角度上考虑问题,相互体谅,在不伤和气、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化解矛盾。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之后,调解员提出了房屋和财产的划分建议。双方在调解员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共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拆迁补偿款42万元归宋某继承; 2.拆迁安置房200平方(一大一小安置房尚未建设)及余款28万元归屈某继承; 3.本协议生效后,由屈某和宋某共同到办事处办理遗产继承相关事宜; 4.该协议为双方遗产继承的一次性终结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据实赔偿。 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遗产继承纠纷,因死亡时间的无法确定,致使在继承结果上存在争议。在该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沟通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找出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围绕争议焦点,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分头做双方工作,讲明利害关系,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明法析理,解疑释惑。由于调解思路明确,调解方法得当,逐步缩小了矛盾双方的意见分歧,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