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男,1984年2月1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地贵州省惠水县,因开设赌场罪、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止,2018年2月2日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经监狱医院初诊患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期 肾性高血压,为此,其所属监区提出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于2018年2月12日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8年2月23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杨某患:1.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期 肾性高血压 肾性骨病;2.尿毒症心肌病 左房左室增大 心功能3级。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鉴于罪犯杨某病情严重,狱内医疗条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救治,监狱决定启用程序依法对其办理保外就医。 2018年2月27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杨某母亲符合保证人资格条件,同意其作为罪犯杨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同日,经罪犯杨某所属监区警察集体研究,一致认为,罪犯杨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杨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委托罪犯杨某拟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拟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惠水县司法局于2018年2月27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同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提请罪犯杨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建议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2月28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杨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未收到异议。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驻监检察机关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6月出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经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同意对罪犯杨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4月16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杨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4月17日,监狱将罪犯杨某押送至居住地,与惠水县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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