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8日,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

【鉴定过程】

一、病史摘要 甲医院XXXXXXX号住院病案记:李某某因“被电瓶车撞倒致伤头部约2小时”入院。查体:意识不清,强刺激可睁眼,不能言语。四肢肌力不能配合检查,双侧肌张力不高。神经生理反射存在,双侧下肢病理反射未引出。诊断: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脑挫伤,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肋骨骨折,消化性溃疡。出院时情况:意识呈朦胧状态,问话不答,自动睁眼,查体不配合,刺痛肢体伸直。双侧瞳孔等大同圆,直径约3.0mm,直接、间接对光反射灵敏。左上肢肌力0级,左下肢肌力3级,右上肢肌力3级,右下肢肌力2级。 乙康复医院XXXXX号住院病案记:出院时情况:患者意识清醒,能简单对话,思维不清,答不切题,记忆力及计算能力差,无自理能力,右上肢肌力4级,右下肢1级,左下肢肌力4级,左上肢肌力3级,右巴彬斯基征(+),右侧深浅感觉减退,查体欠合作。诊断:脑外伤恢复期,昏迷,脑出血,脑梗死,脑萎缩。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李某某坐轮椅被推入鉴定检查室,神志清,思维不清,可简单对话,语言欠流利,答不切题,易激惹,定向力、计算力、思维理解力极差,一般状态尚可。双侧瞳孔等大同圆,直径3.0mm,直接、间接对光反射灵敏,左上肢肌力5级,左下肢肌力3级,右上肢肌力5级,右下肢肌力3级,双侧膝腱反射减弱,右巴彬斯基征(+),查体欠合作。 3、阅片所见 MRI片甲医院XXXXXXXX号示:颅骨骨折,多发脑挫裂伤,伴右侧大脑半球凸面、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枕顶部软组织肿胀,脑室出血。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等,结合本院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颅骨骨折,多发脑挫裂伤伴右侧大脑半球凸面、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枕顶部软组织肿胀,脑室出血等。目前本中心检见其神志清,双上肢肌力5级,双下肢肌力3级,右巴彬斯基征阳性等。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4.1 4)截瘫(肌力3级以下)之规定,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四级残疾。 被鉴定人李某某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结合其损伤恢复情况,并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条款之规定,其本次损伤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均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颅脑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四级残疾评定肆级伤残。伤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均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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