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方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方某(化名),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2015年12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方某的同案犯匡某某、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4日,罪犯方某到英山县司法局报到,由孔家坊司法所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情况:2016年9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例行电话抽查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方某的定位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工作人员于是对黄冈市社区矫正法务通平台进行网上巡查,发现方某手机定位区域并无异常。于是工作人员立即赶往方某家中核查情况,方某不在家,其定位手机放在家中。经现场询问方某的父亲,得知方某于2日前到妻子的打工地上海为妻子庆祝生日,方某为了逃避手机定位监管,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让其父亲保管,自已偷偷外出,想给监管部门一个错觉,让监管部门误以为他一直在家,这是典型的社区服刑人员“人机分离”逃避监管行为。 2. 根据方某 “人机分离”逃避电子监管及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违规行为,司法所及时进行了调查取证:一是现场询问了方某的父亲和他的两位邻居,三人均反映方某2日前到上海去了,工作人员现场对三人制作了询问笔录;二是电话联系到方某的妻子,了解到方某此时正在上海她的租住处,对电话通话内容,工作人员进行了录音,并整理制作了笔录;三是利用方某妻子的电话,直接与方某通话,询问其私自外出,人机分离的情况,责令其在24小时内返回居住地到司法所当面说明情况,对与方某的电话通话,司法所也现场录音并制作出书面笔录;四是到英山县客运公司辖区售票点调取了方某8月31日乘坐该公司客车的实名制车票存根;五是在方某返回后,通知其立即到司法所进行当面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在对方某 “人机分离”逃避监管及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违规行为证据固定后,司法所经集体讨论认为:社区服刑人员方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湖北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执行标准》的外出审批制度、信息化核查制度。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二十三条、《湖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执行标准》的标准流程及要求第4类给予警告的情形,应当对方某进行警告处分。 给予警告情况 1. 2016年9月7日,司法所提请英山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方某给予警告处分。 2. 英山县司法局经集体评议,经英山县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书面决定。 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9月11日,司法所将警告决定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方某,并现场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制作了谈话笔录。 警告的效果情况 通过对方某的警告处分后,极大的震慑了方某及其监护人,方某入矫初期不太服从监管,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极不主动,自从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司法所人员的教育监管下,态度有了非常大的转变,此后至矫正期满前半年多的时间,不仅没有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和“人机分离”逃避监管的违规行为,而且积极主动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制度。 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司法所提请对方某进行警告处分之后,英山县司法局与英山县人民检察院及时沟通,充分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警告处分后,英山县司法局将警告处分决定书抄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全程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本案例是辖区司法所管理的第一个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和“人机分离”逃避监管违规行为而受到处分的案例。此后,司法所利用本案例的特殊性和代表性,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警示教育,取得了较好震慑效果。

【小结】

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故意将定位手机留在居住地,制造一个在法务通平台上查看时,定位手机正常开机,活动区域仍在居住地的假象,而实际上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却未经请假离开居住地多日,如果单纯从法务通网上平台上巡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其有违规行为,这就要求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在法务通网上平台巡查和不定期电话抽查、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才会在最短时间内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人机分离”的违规行为,从而及时作出处理。为更好的解决此种情况的再发生,建议改进电子监管设备,对社区服刑人员统一佩戴电子手环,进行实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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