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郭某某等人与党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新安县某村村民党某某家的十余棵树木种植在同村村民郭某某、聂某、李某某三家的房子边上。郭某某等人认为,树木茂盛,严重影响其居住环境;同时担心树根长到房子地基中,破坏地基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三家多次找党某某均协商无果,2021年4月某日,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予以调解。调解员对他们的焦急心情表示理解,劝解三人稳定情绪,然后让郭某某陈述事情,其他二人补充。 通过描述,调解员了解到,这十余棵树影响了三家采光、出行、地基等问题,郭某某等人已经与党某某家协商了两三年,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而邻里关系十分紧张。 郭某某表示,该批树苗是党某某的父亲党某在世时种植。当时党某将树苗种在了自家的责任田内,后来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党某某家的责任田被征收,由于当时树苗距离集体宅基地三米左右,故得以存活。集体房屋建成后,郭某某、聂某、李某某三家分配每一排房的首户,党某某家的十余棵树木就生长在三家房子的东边。之前三家多次找党某反映这些树木夏天生蚊虫、秋天飘落叶,树木生长旺盛怕影响房子安全,希望党某将树木移走,党某许诺树木长成木材就砍掉。 党某去世后,三家多次与其子党某某协商将这些树或移或砍,党某某表示,树木原来就是栽在自己地里,建房前就有树,自己不了解父亲的承诺,三人也无书面证据,且树木未成材,也未造成实质性的后果,落叶、生蚊虫属正常现象,不能作为砍树的理由,因此不同意三家的砍伐意见。 送走郭某某等三人后,调解员通过与村组干部的交流,了解党某某家的树确实是集体建房前留下来的,当时是小树苗,现在小树变大树,已经影响了郭某某、聂某、李某某三家的居住环境、出行和地基安全。 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的想法后,到党某某家耐心劝解,表示党某某家的十余棵树确实影响了郭某某三家的居住环境和出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党某某的树影响了郭某某三家的居住环境,郭某某等人没有私自毁掉小树苗,党某某应该移走或砍掉树木,现在树长成材要求砍树,党某某也能得到一定的回报,希望党某某能主动把树砍伐卖掉,化解矛盾。党某某表示同意。 随后,调解员来到郭某某家,希望他们正确处理矛盾,建议就前期因情绪失控对党某某进行的语言伤害道歉。郭某某等人表示,只要能解决矛盾,愿意采纳调解员建议。调解员随即向党某某表达了郭某某等人的态度。党某某愿意就树木问题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 隔天上午,双方来到调委会,当着调解员和村两委的面,郭某某等三人向党某某就之前的态度问题道歉,并表示愿意拿出1000元钱给党某某砍树补偿。党某某当即表示愿意砍树。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该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经协商,双方签定调解协议: 1.党某某砍掉自己的树木; 2.郭某某、聂某、李某某三人给党某某1000元作为树木的补偿; 3.本调解书签订后,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事后,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当事人,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站在第三方立场,通过多方了解,找到矛盾症结,在确定案情事实之后,对当事人进行耐心地劝说,合理地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解决纠纷。 融情于法,用法有道,是本案成功化解的重要因素。新时代的农村人民生活富裕,在很多事情,他们认为面子大小体现在村中受人尊重的程度。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让双方解决纠纷问题时都不失面子,还不破坏邻里和谐。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最终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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