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连云公证处接待了一对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青年夫妻。据他们讲:男女双方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几经交往,彼此之间感到很合得来,并于同年登记结婚,虽然双方结婚多年,但由于男方婚后沉迷于赌博,后来发展到经常在外借钱赌博,因此女方感到非常焦虑,所以双方经过沟通决定去公证处作个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免得以后因财产、债务问题出现纠纷。夫妻双方就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处安排家事法律服务中心的公证员耐心向这对夫妻宣讲了《公证法》《婚姻法》《合同法》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当场围绕“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展开了许多关于家事公证法律服务的具体问题,得到满意答复后,夫妻双方当即决定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告知了所需材料后,心情愉快地离开了。 第二天,罗、李夫妻二人带着相关证明材料来到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公证。公证人员按程序接待、咨询、受理、审查,并本着“惠民、便民”的服务宗旨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当天给他们出具了公证书。后来,公证员曾偶遇这对夫妻,他们热情地告诉公证员,他们现在生活很幸福。女方(罗某)还感慨地说:“以公证家事法律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内的归属,消除了我们俩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家庭的团结和睦,也使我们的婚姻生活更加温馨、和谐,我们谢谢你们了!”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对于维护夫妻合法权益和家庭和睦、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治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公证家事法律服务项目,将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公证家事法律服务政策的落实,真正地让人们感受到了“公证就在身边”。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连云证民内字第1147号 申请人: 甲方(男方):李某,男,一九八三年出生,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女方):罗某,女,一九八六年出生,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与罗某于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