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依合同约定内容申请的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8日,张某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的405号商铺用于经营“xx牛排”。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该商业楼自2020年1月25日开始处于关闭状态,张某租赁的商铺也一直停业。管理公司收取下一季度租金时,张某等人向该公司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等人拟终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合同一方自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持续的7日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大部分义务,并且不能履行该状态一直持续到15日后,另一方可在上述共计15日之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因此,张先生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公证。 公证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以避免终止合同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但张某坚持申办不可抗力公证以便终止合同。根据张某提供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停业通知,即石家庄市政府公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管理的通告》,公证员在石家庄市政府的网站上搜索到了以石家庄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上述文件,文件明确规定了张某所称的“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的要求。 公证员据此为当事人张某出具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冀石平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不可抗力 兹证明2020年2月5日石家庄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管理的通告》,根据该通告要求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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