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摘要):2020年,在申请人与XX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未涉及过司法鉴定程序,向被申请人咨询相关事宜。双方商定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上述仲裁中的鉴定事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工程预算》一份表示,在申请人与XX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土方在1050万以上。2020年12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及代理结算委托书》一份,约定主要内容为:代理工程量签认活动及结算价签认事宜(土方签证量部分按1050万为结算基础量)。咨询委托费的约定为: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该造价咨询结算代理的报酬85000元, 被申请人的受托范围包括对已完工程的工程量组织签认活动及组织结算价签认……土方签证量部分按1050万为结算基础,以法院判决书为准。后来判决书下来未达到1050万元。请求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85000元;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委托工作是否完成?申请人主张退还的服务费是否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X向申请人XX退还85000元。 本案仲裁费4485元,由被申请人XX承担,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不再退回,由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费用时一并付清。 以上被申请人XX应给付申请人XX合计人民币 89485元,被申请人XX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裁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内容及签订合同带来的风险有预估,一旦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双方已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