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1988年2月25日生,因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29日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民赔55488.68元(已签订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谅解人王某阳与被谅解人王某就民事赔偿一事已达成协议,放弃对被谅解人任何民事赔偿的主张)。刑期起止为2014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刑期至2019年11月16日止。于2015年11月17日送入镇赉监狱服刑,2017年7月5日转至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依据假释案件呈报的基本标准和条件,监区进行了摸底,摸底结束后,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对罪犯王某拟报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评议认为:罪犯王某自入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从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获得积分2755.5分,表现较好,获得表扬4次,一致同意给予罪犯王某呈报假释,并提交到监区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认真研究讨论,同意对罪犯王某呈报假释。由监区长办公会通过后,将罪犯王某的假释初始卷宗报监狱刑罚科审查。 (二)监狱刑罚科审查过程:监狱刑罚科接到监区呈报拟假释罪犯王某的假释案件卷后,通知罪犯王某的保证人来监狱签订保证书,刑罚执行科由专人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经核实保证人穆某某是王某的母亲,1956年7月29日出生,家住吉林省靖宇县,是靖宇县粮食局下属单位退休个人,每月退休金1500多元,同女儿王某惠一同居住生活,没有前科劣迹和不良记录。罪犯王某出狱后有固定居所,即姐姐王某惠家,其姐也愿意做王某的监管人配合矫正工作。确认保证人穆某某符合保证人条件。然后刑罚执行科向保证人穆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发了调查评估意见函,评估意见函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司法局进一步帮助确认保证人穆某某的资格是否具备,保证人家庭生活状况(包括居住条件、生活来源、家庭基本收入、假释后采取的保证措施等)。刑罚执行科收到保证人穆某某所在地靖宇县司法局出具的(2018)1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最后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王某假释并进行监管,可以对罪犯王某在本地适用社区矫正。确认评估意见书无异议后将其装入假释卷宗作为证据使用。刑罚执行科办案人将卷宗进一步审阅后,科务会进行研究,同意后由科长签署意见报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 (三)呈报与提请过程:刑罚执行科审查结束后,将假释卷宗提请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时邀请驻监检察室及监狱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参加,检察官发表检察意见,执法监督员发表监督意见。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后将罪犯王某假释情况在监狱内外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将案件材料报检察院审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罪犯王某改造表现情况(包括表扬数、积分数、剩余刑期等)。公示期结束后,监狱评审委员会将案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罪犯王某假释后,报省局审批,省局审批后,将案件提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7日,对吉林省宁江监狱呈报的罪犯王某假释案件进行宣判。法院裁定结果:对罪犯王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1月16日止)。释放前监狱刑罚执行科组织被假释罪犯王某进行回归社会教育,送达假释犯人告知书:一是告知被假释罪犯王某接到裁定后,一周内到靖宇县司法局报到;二是对罪犯王某进行遵守法律法规教育;三是教育被假释人员王某服从当地社区矫正部门管理,按当地矫正部门的要求进行参加学习、劳动等项活动;四是教育被假释犯人王某不遵守矫正部门管理的危害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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