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男,1990年3月7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于2018年8月28日被送入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李某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审核:罪犯李某自入监以来,于2019年6月记表扬一次。 2019年9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垫江监狱八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李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共获一次表扬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提请在不超过三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内依法减刑。 2019年9月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李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9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李某提请在不超过三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内依法减刑,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9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李某提请在不超过三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内依法减刑。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李某提请减刑有不同意见的情况反馈。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重庆市垫江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建议依法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9年10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认为李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在不超过三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内依法减刑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