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7日晚上,陈某强与朋友冯某飞在定安县定城镇本色酒吧对面吃宵夜时,被廖某深、廖某番等人持刀追砍,陈某强受伤。经鉴定,陈某强损伤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2017年10月28日和12月20日,廖某深、廖某番分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8日,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深、廖某番犯故意伤害罪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6月5日,陈某强亲属来到海南省定安县法律援助处,请求给予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海南省定安县法律援助处经过审核,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事项和条件,决定给予陈某强法援援助,并于当天将案件指派到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通知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安排林青霞律师为受援人陈某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林青霞律师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往海南省定安县法律援助处领取本案的援助材料,并约见了陈某强,办理委托手续,了解案件情况。经过认真分析检察院起诉书和医院病历、票据等材料,并与陈某强本人充分沟通,2018年6月6日,林青霞律师拟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诉讼请求中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依法可支持的物质损失项目和伤残赔偿金这一法院可调解的经济损失项目。2018年6月8日,受援人陈某强经考虑后提出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要求,林青霞律师随即向受援人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规定,让其明白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属于物质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不能支持其提出的该三项诉请,但是调解时赔偿的范围和金额都可以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承办律师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即使调解不成、法院驳回相关的诉讼请求,也不会造成受援人的损失,同时为了扩大调解的协商空间和为受援人争取更多的赔偿,在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后,在诉讼请求中增加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项目。同日,办案人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和整理好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该案的法官。 2018年6月20日,经法官在庭审中释明后,受援人自行决定当庭撤回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该三项赔偿项目的诉请,保留要求赔偿医疗费50771元、误工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87471元的诉讼请求。经庭后多次调解,2018年7月3日,被告人廖某深、廖某番提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的调解方案,受援人表示同意,并于当日收到了被告人廖某深、廖某番支付的100000元的赔偿款项。本案民事部分以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故意伤害案导致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承办律师在接手该案时,通过了解案情并确认受援人的损伤程度等情况,拟定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并将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赔偿项目列入诉讼请求。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不会造成受援人的损失,办案人为了使受援人获得更多的赔偿,除医疗费是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外,其他赔偿项目均按标准上限进行计算,且加入了伤残赔偿金这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只可调解不能判决支持的赔偿项目。后受援人提出更多的赔偿要求,承办律师在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其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按受援人的要求增加了诉讼请求。虽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该三项赔偿项目的诉请在庭审中经法官释明后,受援人自愿撤回,但是为后面的调解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受援人也因此获得100000元的赔偿,超出了诉请金额,很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