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租赁纠纷案所涉收据当事人签名进行文书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书所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林某和”与被申请人“郭某栋”、“罗某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审理需要,需对第三人邓某光所提交的“2016.7.4《收据》”上被告“林某和”的签名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检材字迹的检验 201995JC上要求鉴定的“林某和”签名字迹,以下简称检材字迹。将检材字迹放置于显微镜下观察发现,其签名字迹呈单一黑色,签名字迹的笔痕特征明显,反映为黑色书写笔直接书写形成。检材字迹书写正常,字迹清楚,特征稳定,具备鉴定条件。 2.样本字迹的检验 201995YB为案后提取的林某和样本字迹,以下简称样本字迹。其样本字迹书写正常,字迹清楚,特征稳定,具备比对条件。 3.比较检验 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后发现,它们在“林、某、和”三个字的书写风貌、写法、形体、结构、运笔等细节特征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点的总和,反映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分析说明】

经比较检验,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差异点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没有本质性的符合。

【鉴定意见】

检材字迹“林某和”不是林某和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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