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林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福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进驻福州市台江区某小区,参与前期物业管理即物业从开始交付给业主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这段时间的物业管理。在合同履行期间,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林某等小区部分业主派代表于2022年4月15日至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林某等人的讲诉及相关材料中,法援律师得知双方存在的矛盾主要有以下三点:1.物业公司对公摊部分水电双重收费,且收费标准过高。2.物业公司收取了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行商的维修费用后又招贴通知要求业主分摊维修费用。3.物业公司私拉电线使用小区公共电源并将电费分摊计算至业主公摊。 法援律师为其提供解答:在双重收费问题上,《业主临时公约》上有关物业的内容从字面上涵盖了《业主入户手册》中有关的公摊水电事宜,可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解释。有关收费标准可向福州市物价局咨询落实;其二,收取三大运营商维修费用后又向业主要求分摊、私拉电线的费用分摊至业主公摊可向物业公司主张归还;其三,林某等业主可收集相关维权证据,通过诉讼方式主张物业管理公司归还相关费用。 经审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以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为由,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林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物业纠纷,该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中,依据以上规定,林某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但是法援律师给予了林某非常耐心细致的解答,同时告知他具体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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