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推进“法律进校园”活动,提升中小学生法治意识,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新学期开学之际,洛龙区司法局联合区教育体育局在全区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了“开学后第一堂法治课”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将法律送进校园,积极营造了校园法治宣传氛围,提高了中小学生法治意识。
【重点宣传内容】
一、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和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1.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中学生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通过学习法律,增强自己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才能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可为。同时知道怎样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去处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矛盾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发生。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青少年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下:无刑事责任年龄 14-16周岁:限制刑事责任年龄 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八类案件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诉讼法》:对于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活动特点和效果】
活动中,区司法局、区教育体育局和辖区内司法所、学校积极配合,因地制宜,协调联动,结合中小学生实际法律需求开展此项活动,实现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整体效应。结合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案例,通过法条释义和案例讲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此次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宣传氛围浓厚,案例与理论结合,充分激发学生学法兴趣;参加活动学生人数多,参与度高,渲染力强。对提升学生法治意识,掌握法律知识,遵法、守法、用法奠定坚实的基础,取得了显著的普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