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常某某与黄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某日上午,长垣市某镇村民常某某与女儿张某某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诉,要求黄某某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并要求黄某名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归自己。常某某与黄某生活二十余年,黄某某是黄某之子。黄某某认为,常某某与其父黄某共同生活时自己已长大,常某某并未对自己进行抚养教育,现还要其父名下宅基地的使用权,黄某某对此非常恼怒,拒不配合村里的调解工作。常某某在村里多次调解无果后,申诉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能够解决妥善处理。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委会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多次深入调查,走访双方当事人、该村村委会成员、调委会成员及当事人邻居,了解情况。 经查,常某某于二十多年前开始和黄某某之父黄某共同生活,当时双方年龄较大,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也一直未补办结婚手续,直到黄某去世,两人一直是同居关系。常某某和黄某共同生活之时,黄某某已结婚生子,常某某并未对黄某某进行抚养教育。常某某与黄某同居后一直是二人生活,黄某工资也一直由二人共同使用,并未给予黄某某。黄某去世前的工资一直由常某某掌管,黄某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丧葬费5万元,常某某拿走2.5万元,另一半用于办理黄某丧事,黄某某并未得到其父黄某的遗产。当时,黄某某正忙于料理父亲丧事,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办完丧事后黄某某就对常某某不管不问。现常某某因年事已高需要人赡养照顾,就要求黄某某对自己尽赡养义务,黄某某不予理睬。 在了解事实经过后,调解员分别约见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调解员耐心对常某某及其女儿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常某某未与黄某办理结婚登记,不是黄某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因此不能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取得黄某的遗产。 在赡养关系方面,因常某某与黄某并未形成婚姻关系,常某某和黄某某也不存在法律上的继母与继子关系,常某某的赡养应由其亲生女儿张某某承担。 针对常某某现居住之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调解员首先向常某某表示理解,其在与黄某共同生活期间也是真心诚意地照顾黄某,现黄某去世,希望继承黄某留下来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情理之中,但因为二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法不具有继承权。调解员对黄某某进行劝说,虽然宅基地的继承权归其所有,但考虑常某某与其父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加之年事已高,不能仅因为当初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忽略了情感。希望能够让常某某继续居住。黄某某表示理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2021年3月某日下午,调解员约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到镇调委会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黄某某不对常某某负有赡养义务,常某某的赡养由其亲生女儿张某某承担。 2.黄某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其子黄某某继承。出于对常某某年事已高的考虑,该宅基地现仍由常某某居住,在常某某去世后,过完三周年忌日再由黄某某使用和管理。在此期间如有拆迁征地等政策,所得补偿归黄某某所有。

【案例点评】

该案件为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涉及继承权的问题。案中常某某认为自己虽然没有抚养黄某某,但对其父黄某进行了照顾,理应受到黄某某的赡养,而黄某某却对其不管不问,因此多次到村调委会要求调解。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全面调研,了解双方当事人纠纷的事发原由。其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始终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调处纠纷的依据,在协调过程中针对本案中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兼顾双方利益。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导,说服双方当事人,使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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