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郭某,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就郭某犯诈骗罪,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因郭某未聘请律师,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正阳县人民法院通知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郭某提供法律援助,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陈鸿邦律师担任郭某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随即开展了工作,及时向正阳县人民法院递交手续,并三次到看守所会见受援人郭某。通过阅卷,会见郭某,承办律师了解了基本案情:郭某在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某镇经营酒业,期间因办理贷款业务结识了全某,后因朋友的车未按期付款被债权人拖走,于是和朋友一起找到全某帮忙,全某帮其朋友垫付了9000多元的车款,将车要回。事后,全某要求郭某及其朋友办证,就不要垫付的车款了。郭某即办理了手机号、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交给全某使用。后又经全某要求介绍了司某、徐某等人给全某办理相应的手机号、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并收取介绍费。 公诉机关指控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买卖对公账户,为诈骗份子提供帮助,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律师认真阅卷、多次会见郭某,详细研究案情,梳理案件相关疑点,经过严谨论证后,认为本案罪名有误。本案中,受援人郭某并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公诉机关之所以指控郭某犯诈骗罪,是认为郭某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以诈骗罪的帮助犯的共同犯罪理论来指控郭某犯诈骗罪。承办律师认为,郭某给全某提供的手机号、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客观上确实为诈骗分子提供了便利,但是其主观上却并不知道他们办理的相关手机号、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是用于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个罪名,与诈骗罪等其他犯罪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与其他犯罪仍然是有明显界限;本案中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且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指控罪名不当。 承办律师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在提出罪名适用问题之外,又提出郭某依法具有其他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均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最终正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考虑受援人郭某所具有的各项情节,判决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拿到判决书,受援人郭某百感交集,对认真负责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律师表示由衷的感谢,说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他真正的感受到了人间有大爱、社会有温暖。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辩护律师做了变更罪名的轻罪辩护,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的罚当其罪的公正判决。受援人郭某自办、介绍他人办理了少量手机号、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结算等帮助作用。如以诈骗罪的共犯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承办律师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受援人负责的态度,根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为受援人进行变更罪名的辩护,正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从而改变了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对受援人郭某作出了准确的定罪与处罚,使其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