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刘某,女,46岁,安徽省某某县人,初中文化,离异,无业。 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07月10日,被鉴定人刘某在某某县多处宾馆,介绍组织卖淫。经调查刘某有精神异常史,公安机关慎重起见,故委托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刘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吗,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脑电地形图:正常范围脑电地形图。 (三)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刘某在民警陪同下步入鉴定室,意识清,衣着整,年貌相符,接触交谈被动,开始默不作声,情绪抵触,再三询问下一般情况仅回答姓名及家庭住址,多年前和丈夫离异。谈到病情时,诉自己以前睡不着觉,觉得有人要害自己。20多年前因家人说住院可以报销,用过“赵琴”(音)这个名字,在某某市精神病院住过院。以前和孩子父亲吵架,就会拿针扎小孩。诉现在和父母住,家里人会帮忙开药,每天都吃“艾司唑仑”,无其他精神科药物。谈到去年入住某某市精神病院时,称“去年夏天打人了,一个男的想害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拿刀想杀我,一闭眼他就来了”。当问及案情时,被鉴定人便叹气、哭泣、搓手,拒绝回答问题,起身欲走。在鉴定人和民警反复开导后,仍一言不发。鉴定过程中眼神不与鉴定人交流,存在掩饰、做作表现。 (四)资料摘要 1)宾馆老板及与其来往的卖淫女均反映被鉴定人作案期间精神未见异常。 2)某某市精神病院住院病历部分摘要(2019.07.25-2019.07.29):被鉴定人病史由本人及朋友提供。主要临床表现:2009年因受刺激后出现言行异常,无故胡说八道,说一些难以理解的话,听到有人说她坏话,说她的有男有女,有时一个人对空说话,有时在屋内走来走去,看见几个人在一起说话认为是说她的。有一帮人要害她,吃饭怕被人下毒,因为害怕躲在水里。夜眠差,有时能跑一夜,有时自语。曾两次入某某市精神病院。诊断:精神分裂症,具体治疗不详。多年来间断服药,病情时好时坏,间歇期社会功能下降。近一周因未服药,病情波动,怀疑路人要害她,发脾气打骂人,有时自语发呆等。精神检查:接触被动欠合作,存言语性幻听,被害,被跟踪,被监视体验,情感反应欠适切,注意力欠集中,冲动破坏,自知力肤浅。诊断:精神分裂症。 3)看守所同监人员反映:被鉴定人主要表现睡眠不好,未见明显精神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根据鉴定资料反映,被鉴定人刘某离异后无正式工作,曾以开洗头房为名从事卖淫活动为生。被警方查处后几年无业。被鉴定人称20年前曾在某精神病院住院,警方未查到其就诊记录。虽诉自己患精神病多年,仅晚间服用安眠类药物,无其他明确抗精神病药使用。去年案发后住精神病院,住院时间仅4天。病史由其本人及朋友提供,缺乏第三方较为客观的证明材料(家人、其他朋友、邻居等),缺乏可靠性,与调查资料亦不能相互印证。作案过程中,被鉴定人未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可正常与人交往并安排交易,社会功能未受影响。鉴定检查中,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年貌符,接触交谈被动欠合作,表现不自然,有掩饰做作表现,问及具体疾病表现时,表述不具体,反复描述症状具有雷同性,不符合精神病性症状的发生发展规律,未及明确幻觉妄想的精神病性症状,智能水平符合其文化程度,情感反应适切,注意力可,对目前自身情况认识可。 综上,可排除“精神分裂症”诊断,认定被鉴定人刘某既往有精神异常史,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刘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2019年07月期间在某某县宾馆包房,以微信名“易寒”,“张姐”的身份与多名卖淫女联系,组织并容留卖淫。作为“鸡头”,按照嫖客所给数额不同抽取100元至200元的提成。作案动机明确,组织卖淫交易获利。作案有预谋有计划,事先选择好宾馆,安排好房间作为交易场所。以微信作为联系及支付工具。作案过程中不以自己真实姓名与人联系。看到宾馆外有警车,就连夜坐出租车返回老家躲避,警觉性高。案发后仍否认违法事实,说明其对违法行为的实质性、严重后果认识清楚,自我保护能力强。 综上,被鉴定人作案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完整,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中的5.1.1,认定被鉴定人刘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既往有精神异常史,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