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朱某是宿迁市宿豫区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种植多亩金针菜。朱某称因为合作社承租土地种植的金针菜被拆迁毁坏,严重侵害了该合作社的合法物权。为了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诉讼赔偿依据之需,朱某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随同朱某、金针菜技术指导员陈某等人前往陈某种植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某村金针菜地,分别从中横向选取十到十五朵金针菜,并由陈某对选取的每朵金针菜进行查看计数。整个过程由摄影师进行了拍摄和照相,且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并现场制作《保全证据工作记录》,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朱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方虽然认可侵权行为事实存在,但是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并主张合作社起诉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不应予以采纳。当合作社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公证书后,对方便认可了涉案侵权财产标的市场价值,并主动要求和解赔偿。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朱某表示,此次维权成功,这份公证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乡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为了城乡的整体规划,有必要对原有的建筑房屋、土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和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但是,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强拆,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在诉讼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成为重点和难点。公证服务正是物权保护利器。由于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侵权标的不复存在,对同面积同类标的物进行的证据保全,可以为当事人协商损害赔偿数额提供参考,在诉讼过程中也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宿豫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A,住所:宿豫区新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男,一九XX年X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A的法定代表人朱某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申请人称合作社承租种植的金针菜被拆迁毁坏,为了维护权益和诉讼赔偿依据之需,对某基地的金针菜为参照物进行清点计算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闫X及申请人A的法定代表人朱某、金针菜技术指导员陈某、摄影师田某于二○一九年XX月XX日上午来到位于宿迁市宿豫区XX,对陈某家东侧、北侧由陈某声称为三年生、五年生、七年生的金针菜地分别从中横向选取十至十五朵金针菜,由陈某对选取的每朵金针菜芽进行查看计数。整个过程由摄影师进行了拍摄和照相,公证员助理现场制作《保全证据工作记录》一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保全证据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保全证据工作记录》原件上本公证田某的签名和陈某的捺指印均属实;照片和光盘内容与现场状况相符。 附:1、《保全证据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2页 2、照片11张 3、光盘一张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