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均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2004年2月结婚,婚前无财产,婚后一年多在朝阳区购买了一房产,总价23万元,13万元首付,其余10万元银行贷款支付。为了办理各种手续方便,甲就让乙以乙个人的名义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05年9月交房后,甲与乙一直居住自用至2013年。 2013年,甲与乙在燕郊买了新房后就将案涉房屋转租了出去。至2018年6月份之前,与案涉房屋有关合同签订及履行、费用交纳均是乙办理,甲认为自己是男人,只负责挣钱就可以了。 2018年6月,乙的弟弟丁找乙借款,乙没有同意,姐弟俩产生了激烈冲突,导致乙一直隐瞒甲的很多事实被丁揭露出来:1、2005年11月8日,乙就瞒着甲将案涉房产的银行贷款10万元全部偿还后,将房产证办理至在老家务农的父亲丙名下,而非乙名下。2、2018年4月,乙与丙将涉案房产以总价317万元出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了购房款122万元,其余购房款以银行抵押贷款支付,支付期限是2018年7月25日之前。3、乙将收到的卖房款30万元未经甲允许已经借给了丁。 甲对于乙隐瞒其多年对夫妻共有财产的非法处置行为很是震惊。不曾想,更为严重的事情发生了,当丙知道甲知道所有真相后,把以丙自己的名义收取第三人房款的银行卡(放在了乙处)办理了挂失,重新补办了银行卡,意图主张登记在他名下的涉案房屋款侵吞。甲乙无奈,随提起诉讼要求丙返还购房款,为保证后续有效执行,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冻结了丙收取房款的银行卡,使丙收到第三人的房款后无法取出。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甲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案涉房屋是甲与乙婚后购买,是其夫妻共同财产,理由: 1、2005年,甲与乙存在购买案涉房屋的动机。 甲与被告乙结婚,婚后租房住,每月还要交房租。甲作为家中唯一的儿子,其母亲主动提出来说她拿出10万元,让甲与乙买个房子。 2005年4月25日,甲与乙购买了涉案房屋,因为已经结婚,乙为人又很厚道,甲也没有多想,为办理手续方便,其家庭所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让乙个人签署的,房屋总价款人民币236254元。首付款13万多,有双方积蓄近4万元,甲母亲给了10万元。其余10万元是银行贷款。之后,家中财务都是乙管理,甲从不过问。双方存在购买案涉房屋的动机。 2、双方存在购买案涉房屋的经济实力; 3、因案涉房屋是甲与乙自己购买的,2005年9月交房装修后,甲乙夫妇理所当然的一直自己居住着,装修费、物业、供暖费、水电费等都是甲乙支付的。 4、2013年将案涉房屋出租后,也是乙收取的房屋租金,而非丙在收取租金。 5、2005年提前还贷的10万元是乙婚前个人攒的,而非丙的钱。 乙婚前除了支援家里外,私下攒了10万元用于提前还贷,该钱是乙个人的,与丙无关。甲一直以为乙用婚后财产偿还银行贷款,而乙提前还贷后就偷着将本应还贷的钱贴补了娘家人,故从本质上,提前还贷的10万元也应是甲乙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2005年前后,丙常年在山东老家种地、生活条件差、没有购房动机及经济实力,理由: 1、2005年丙在老家生活,根本不存在在北京购房动机及可能; 2005年9月份,丙在老家。而其子范某礼住在其北京单位的集体宿舍,一直居住到2008年底。如丙即在2005年就已购买案涉房屋,丙就应该自住或者先让儿子范某礼住,而非长女乙夫妇居住,此举显然违背常理。 2、丙家庭收入在2005年以前不足以全款支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从1992年起,乙父母就从其大姨处借钱盖房子,一直到2009年把果树卖了,才还清。 4、如丙购买涉案房产应该直接登记为丙本人,而没有必要登记在乙名下,当时,乙已经结婚,容易与甲婚后财产混淆。即使借名也应用其子丁的名字,而非已婚女儿乙的名字。 三、乙婚前、婚后从经济上一直支援娘家人,现在甲才知道,其给娘家人的钱比甲知道的多。丁作为丙的儿子,也是乙多次给予生活上的资助。 对乙的多年资助丙、范某礼不但不领情,现在,又来争夺巨额房款。甲忍无可忍,将保留对乙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责任。 四、婚前,乙私自攒了10万元,一直瞒着甲,并用其提前偿还了银行贷款。丙就是因为这笔钱,认为有漏洞可钻,才到处搞假证据,想制造其2005年购买了案涉房屋的假象。但甲提供的证据,婚后乙给丙开卡,持续性给其汇钱的行为足以说明丙无经济实力,需要依靠乙的资助。乙婚后对丙的资助款均是甲乙夫妻的共有财产,未经甲的允许,丙有返还的义务。 五、收取第三人房款的银行卡一直由乙保管,联系人及电话也是乙。第三人支付的122万元房款,最终收款人都是乙,而非丙。如案涉房屋本质上就是丙出卖给第三人,丙应该直接控制购房款,而没有必要将收取房款的银行卡交给乙,更没有必要收到购房款后立即转给乙。 六、丙意图侵吞卖房款,给儿子丁用及自用。 1、本案起因,就是2018年4月,丁欠高利贷无法偿还,丁说自己有房子,找乙借钱,因为数额巨大,乙又没有额外收入,同甲商议卖房子借给他,甲不想丁被高利贷追就同意了,乙将卖房的钱给了丁30万元后,丁又来要钱,乙要求丁用其燕郊的房屋抵押,丁没有同意,并要掐死乙,没有想到第二天丙就将收取房款的银行卡挂失了,想侵吞购房款,甲才知道因为婚后乙一直未孕,担心甲哪天提出离婚,竟然私自背着甲早在2005年就将案涉房屋改成了丙的名字。 2、乙的母亲2011年去世,丙这几年一直在找新老伴交女朋友,其想侵吞房款也与这有关。 乙说当初将名字登记在丙名下时,其父母就说等将来有了孩子在将名字改过来,没想到,乙母亲去世后,丙就想不认账并想坑害自己的亲女儿。 七、应确认2005年是甲乙夫妻共同购买了案涉房屋,乙未经允许将其更名为丙的行为无效,2018年4月丙与乙私下将案涉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在甲追认的情况下,出卖有效,但应将购房款支付给甲。 综上,2005年甲乙夫妻婚后在北京工作,在北京购房的意愿符合情理、其二人也具备经济实力购买案涉房产,而丙常年在山东老家种地、生活条件差、没有购房动机及经济实力,是甲与乙共同购买了案涉房屋后,乙因婚后不孕,担心甲变心,私自将案涉房屋更名为丙。故应确认2005年是甲乙夫妻共同购买了案涉房屋,乙未经允许将其更名为丙的行为无效,丙仅是名义登记人。2018年4月,将案涉房屋出卖,甲与乙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丙应将第三人支付的195万元购房款支付给甲乙夫妇,而非占为己有。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丙返还甲、乙房款195万元; 二审驳回丙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304号。
【案例评析】
乙结婚后,因为没有怀孕,担心甲变心遂与家人商议将婚后购买的涉案房屋登记在丙名下。不曾想十三年后,在乙母亲去世后,丙为了儿子及自己想利用涉案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优势,作出了意图侵吞亲生女儿乙财产的想法,但此时乙已经与甲有了三岁的儿子,乙即使再顾念娘家人,但为了自己儿子,也不会将房产给与父亲和弟弟。 表面上看,案涉房产登记在丙名下,丙占有很大优势。但案涉房屋原来虽登记在丙名下,但丙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05年购房款由其给付,且丙如有能力完全可以一次性付清房款,而不必以乙的名义去贷款在还款,丙所称买房情况与常理不符,结合房屋装修、居住使用及出租情况,法院采信了甲的主张,认定了涉案房屋是甲乙之财产,出售所得房款应归甲乙所有,丙占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结语和建议】
在考察房产权属登记人与实际所有权人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购房款是谁交付以及房产实际占有、使用、处分人的同时,还要考察登记在第三方的原因。从而综合判断是否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