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某等人持枪案看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罪认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自1985年以来,君山区广兴洲镇、许市镇村民王某等18人无证分别持有鸟铳型枪支1支,持有时间长短不一,从二十五年到一年不等,主要用于打猎等活动。 2010年4月,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在侦办君山居民黄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一案过程中,发现王某等18人在犯罪嫌疑人黄某处购买、修理或改装过鸟铳型枪支,该局遂在辖区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查缴枪支行动。经宣传发动,王某等18人主动上缴了各自所持有的鸟铳型枪支。经鉴定,王学银等18人所持有的鸟铳型枪支击发原理均为从枪口前装火药和铁砂,再用通条压实后予以击发,俗称鸟铳,鉴定为枪支。

【调查与处理】

2010年10月8日,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王某等18人。2010年10月22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该案并请示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涉枪涉爆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决定对王某等18人不批准逮捕。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2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认定非法持有枪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判断行为人是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首先应考虑其是否有非法持有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行为,显然就不构成犯罪。所谓“非法持有”,就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的行为。如非法公然拥有、携带、佩带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枪支,都可以构成本罪。本案中王某等人持有鸟铳,经鉴定属于枪支,王某等人不是依法配备枪支的工作人员,王某等人持有鸟铳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的行为。 (二)看行为人非法持有的对象是否是枪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因此,如果非法持有的对象不是枪支(按我国枪支管理条例规定),那就不构成该罪。至于枪支的来源,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说,无论枪支是他人赠予的、自己拾得的、租借他人的、还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备、以后应交而未交还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中王某等人持有的是铳型枪,其支击发原理均为从枪口前装火药和铁砂,再用通条压实后予以击发,俗称鸟铳,被鉴定为枪支。 (三)看行为人占有枪支是否有合法依据 如果行为人占有枪支,具有合法根据,则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所谓的合法根据,主要是依法配备枪支。刑法上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是指公务用枪以外的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本案王某等人不属于刑法上所说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所以他持有枪支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四)看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枪支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为此行为人必须对危害结果有认识,而要对危害结果产生认识,自然离不开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持有物品是枪支,则不能认定他对该行为的危害后果有认识,因而也就不可能形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故意,从而因缺少主观方面的要件而不能构成本罪。本案中王某等人属于君山区广兴洲镇、许市镇村民。君山区居民家庭持有鸟铳有着历史传统。如许市、广兴洲一带素有农忙耕作、农闲渔猎的习惯,其中使用非底火击发的鸟铳是其打猎的工具之一,对于他们所持有枪支,他们只认识到是用来狩猎的鸟铳,而不知是属于国家规定的枪支。 (五)看行为人是否已满十六周岁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须年满十六周岁,本案中王某等人均满十六周岁。 (六)看情节是否显著轻微 非法持有枪支罪并非情节犯罪,因此构成本罪,不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但是刑法总则中的第13条在规定犯罪概念时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任何不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确因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同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涉枪涉爆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能在政法机关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或在被查缴时能坦白交代,如其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等18人社会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和劣迹且认罪态度好,经宣传后,主动上缴其枪支行为,确有悔罪表现。王某等人还向广兴洲镇、许市镇的狩猎爱好者发出公开信,告诫他们非法持有枪支是犯罪行为,督促他们主动上交枪支。因此,对他们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为我们的普法宣传拓宽了形式: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我国对枪支的管理极为严格,立法高度重视涉枪犯罪,无论是非法制造枪支还是非法持有枪支,设置的刑罚都是非常严厉的。其实不止是君山区,其他各县、市、区居民对于鸟铳的认识十分缺乏,仍存在部门村民持有的行为。而如何加强他们对鸟铳的认识、对枪支的认识,需要我们各级普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大我们的宣传力度,同时为我们宣传的方向具有指引作用。 二是反响良好。黄某非法制造枪支、王某等18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是君山建区以来首例重大涉枪案件,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严格依法办案,深入基层掌握民情,对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的黄某予以批捕、后予起诉;对王某等18人作出了不捕决定。此案的处理社会反响良好,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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