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邱某某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邱某某,男,1975年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2022年9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于2022年9月23日到龙岩市新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办理接收登记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认定事实 2023年2月8日上午,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邱某某越界至漳州市长泰县,随即拨打邱某某的电话核实情况,并要求邱某某立即返回新罗区。邱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刻返回,于当日13时左右返回至新罗区。 受委托的司法所及时对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二)给予训诫情况 结合邱某某越界的具体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向新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给予邱某某训诫。新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邱某某训诫。 (三)给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新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邱某某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属于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情形。经报新罗区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后,决定对邱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二个月。 (四)文书送达情况 2023年2月10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送达邱某,并严肃告知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训诫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2023年2月21日,新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邱某某宣读《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和《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装置告知书》,并为邱某某佩戴电子手环。 (五)训诫及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效果情况 在对邱某某给予训诫和佩戴电子手环后,邱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配合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因邱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训诫,当月考核不合格,于次月将其管理类别由二类调整为一类,并及时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警示作用,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顺利解矫,做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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