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文、陈某杰赠与合同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9日,一对老年夫妇郑某文和陈某杰来到伊通公证处,想要将他们名下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某镇某街丘(地)号×××,建筑面积171.5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伊通县房权证伊通镇字第××××号的房屋无偿赠与其儿子郑某与儿媳刘某,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经公证员询问得知,郑某文健康状况堪忧,夫妇二人为避免郑某文去世后产生麻烦,夫妇二人决定将此房屋全部无偿赠与其儿子和儿媳共有。公证员查实:赠与人郑某文与陈某杰系夫妻关系,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受赠人郑某是赠与人郑某文与陈某杰的儿子,刘某是赠与人郑某文与陈某杰的儿媳,郑某与刘某为合法夫妻;赠与意愿是郑某文与陈某杰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人神志清楚、逻辑清晰,明确赠与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明确公证员一次性告知中的所有内容并予以认可;郑某文与陈某杰提供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申办赠与合同公证受理条件。公证员遂受理了此公证。 公证员再次审查核实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在密谈室采取分别谈话的方式对郑某文和陈某杰进行了单独询问,并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全程录像录音,为他们宣读了赠与公证的告知书,依法依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赠与合同 赠 与 人:郑某文,男,一九五二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某街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系受赠人郑某的父亲、系受赠人刘某的公公)。 陈某杰,女,一九五四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某街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系受赠人郑某的母亲、系受赠人刘某的婆婆)。 受 赠 人:郑 某,男,一九九〇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某街道某委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 刘 某,女,一九九二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 赠与事项:赠与人郑某文、陈某杰夫妇二人,自愿将其坐落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某街郑某文、陈某杰名下的丘(地)号×××,建筑面积171.5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伊通县房权证伊通镇字第××××号的夫妻共有房屋都自愿无偿的赠与给受赠人郑某、刘某夫妻共有。受赠人郑某、刘某表示同意接受。 恐后无凭,立此赠与合同为证。 赠与人:郑某文 陈某杰 受赠人:郑 某 刘 某 二〇一八年××月××日 公 证 书 (2018)吉四伊通证内民字第×××号 甲方(赠与人):郑某文,男,一九五二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某街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系受赠人郑某的父亲、系受赠人刘某的公公)。 陈某杰,女,一九五四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某街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系受赠人郑某的母亲、系受赠人刘某的婆婆)。 乙方(受赠人):郑 某,男,一九九〇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某街道某委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 刘 某,女,一九九二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按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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