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汪某,男,198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2002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8月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2015年8月13日,汪某到武山县某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汪某是家中独子,父母均为农民。2002年5月,年仅22岁的汪某,帮助父母摆摊,不料因与人争抢摊位,持刀将对方刺伤,被害人经武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7日以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汪某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7年、2011年、2013年3月20日三次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天水监狱于 2015年7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罪犯汪某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汪某予以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6月28日。汪某假释后,陷入了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和迷茫中。他自身没有特长和技能,十多年的牢狱生活已使得汪某不能很快适应社会,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汪某后,针对汪某开展了针对性的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首先,通过每月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让他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指导他阅读法律书籍,进行强化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的给他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他懂得如果假释考验期间表现好,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期满解矫后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否则将面临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后果。通过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逐渐消除汪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汪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汪某自从出事判刑后有一定的自卑心理,怕别人看不起他,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思想帮教、生活关怀、法治教育,逐渐打消了汪某之前的顾虑之心,重新燃起了向往美好生活的信心。司法所依托村组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汪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父亲,对汪某多些关怀、鼓励、宽容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汪某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司法所所长带领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家中,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心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司法所所长在和汪某的谈话中曾说道“你这么年轻,是社会的新鲜血液,你要对自己要求严格,树立起对生活的信心,在家孝敬父母,努力工作,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他还说“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就要正确的去面对,现在你已经为你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不要生活在过去的阴影中,要鼓起生活的信心与勇气,重新面对生活,面对未来。”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十三年的监狱生活,中断了汪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假释后,过去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汪某自己也会不好意思、难以面对。为此,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汪某参加社区服务,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如参加植树、街道公路两旁垃圾清扫等,汪某每次都积极参加,任劳任怨。社区服务不仅增强了汪某的社会责任感,而且使汪某清醒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重塑自我,重新赢得社区广大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汪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汪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回归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汪某后,司法所为其建立起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所在村村组干部、驻村干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汪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等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汪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的教育和帮助下,汪某能够按时报到、主动接受矫正、积极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按月思想汇报,各方面都成了其他矫正人员的表率。同时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考核,通过评语、表扬等肯定汪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矫正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对汪某进行创业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汪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汪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根据他的兴趣爱好,鼓励他做起了各式食品袋贩卖生意,他能够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创造和收获了财富,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买房、结婚、生子,全家人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他能由此开始书写崭新的人生,赢得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
【小结(或反思)】
汪某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数十年与社会隔离产生的疏离感、不适应,使他面临融入社会的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综合各方因素,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矫正组织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理解、尊重、关怀和帮助。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矫正,使得汪某矫正效果良好,更让他深刻认识自己犯下的错误,让其能够积极、阳光、乐观的态度去接受批评教育、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帮助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