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宏司法鉴定所对指印同一性进行痕迹物证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法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黄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查明事实需要,要求对送检检材上两枚抵押人“黄某”签名处捺印的红色指印是否为黄某本人所捺印进行指印痕迹物证鉴定。

【鉴定过程】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指纹鉴定法(IFSC 07-02-01-2006)要求,按以下步骤进行检验: (一)检材分析 检材为装订在某银行信贷业务卷宗内的合同原件,检材第8页上“黄某”签名处指印红色为乳突纹线,指印乳突纹线着墨较淡,部分指尖纹线较模糊,但无明显变形,纹线清晰部位发现13处细节特征,具备鉴定条件。 检材第9页上“黄某”签名处指印红色为乳突纹线,指印乳突纹线较清晰,无明显变形,纹线清晰部位发现20处细节特征,具备鉴定条件。 (二)样本分析 样本为黄某本人十指平面捺印的黑色指印样本原件,指印黑色为乳突纹线,指印乳突纹线较清晰,无明显变形,细节特征反映较充分,具备比对条件。 (三)比较检验 将检材与样本分别扫描成电子文件,在同等条件下放大检验,制作特征比对表进行比较检验。 检材与样本指印特征的比较分析:在第8页“黄某”签名处指印上发现13处细节特征,与样本中黄某本人右手拇指指印相应部位的细节特征数量、种类、相对位置一一相符;在第9页“黄某”签名处指印上发现20处细节特征,与样本中黄某本人右手拇指指印相应部位的细节特征数量、种类、相对位置一一相符。

【分析说明】

根据指纹各人各指不同且终生不变的特性,检材第8页上“黄某”签名处指印与样本中黄某本人右手拇指指印在纹线的基本形态、纹线流向上相符,且清晰部位发现13处细节特征相互吻合,特征符合价值高,构成同一认定的依据。 根据指纹各人各指不同且终生不变的特性,检材第9页上“黄某”签名处指印与样本中黄某本人右手拇指指印在纹线的基本形态、纹线流向上相符,且清晰部位发现20处细节特征相互吻合,特征符合价值高,构成同一认定的依据。

【鉴定意见】

合同签署日期为“XXXX年X月X日”的某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落款上抵押人“黄某”签名处捺印的红色指印和附件《抵押物清单》上抵押人“黄某”签名处捺印的红色指印均是黄某本人右手拇指所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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