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1992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居住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11月,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10月,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发函委托恩平市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进行调查评估,因李某妻子户籍地为恩平市。恩平市司法局指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在社区、村委会的协助下,展开了系列走访调查。经了解,李某妻子2002年起外出工作,没有在恩平市居住,至2021年4月怀孕后返回恩平市生活,2021年8月开始与母亲租住于恩平市某处(非户籍地),但被告人李某本人未曾在此生活。同时,李某妻子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干部均表示不认识李某,此前未在辖区内居住生活,难以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不同意李某在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记录、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村(居)意见等,恩平市司法局认为,李某及其妻子的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恩平市,李某其他家属则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居住,其流动性较大,不利于执行社区矫正,并进行有效监管。随后,恩平市司法局将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时送达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二)入矫接收情况 2021年12月7日,恩平市司法局收到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送达李某的《社区矫正告知书》《执行通知书》和《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和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确认执行地情况。李某表示愿意在恩平市接受社区矫正。2021年12月8日,李某到恩平市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前往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管工作。 (三)入矫监督管理情况 2021年12月10日,受委托的司法所成立由司法所和社区人员以及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共同对李某实施监管和教育引导。当天,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报到、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外出等方面的监管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四)制定矫正方案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的犯罪情况、家庭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等受委托的司法所制定了矫正方案,有针对性地消除其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 (二)案例小结 本案例中,根据法院委托,司法局依法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将意见书及时送达法院,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法院最终确定恩平市为社区矫正执行地。 由于李某情况特殊,此前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恩平市,社区居委对参与其矫正小组工作,存在疑惑。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做好释法工作,顺利地成立矫正小组,明确矫正小组成员责任和义务,为李某制订个别化矫正方案,帮助其加强法治和家庭观念,促使其真正认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从而实现促进其主动融入社会,回报社会,预防重新犯罪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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