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某房地产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损害后果进行环境损害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某市森林公安分局,接到某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一案,并已进行侦办。 为了案件侦查的需要,委托习水县兴林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的面积、森林类别、林种等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贵州省森林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624—20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1821—2009(林业地图图式); 6、专用平板电脑(含GPS卫星定位, 1:10000地形图); 7、Arcgis软件; 8、《贵州省仁怀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 9、《仁怀市第四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 10、《2017年仁怀市林地变更数据》; 11、xx市森林公安分局民警、xx市林业局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现场介绍; 12、当事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员确认; 13、被占用林地现场。 (二)、鉴定内容: 1、鉴定涉案地位于某某市鲁班街道办事处黄家田社区黄家田组,为了便于工作,我们将被占用的林地划分为1-5号小班。 2、根据仁xx森林公安分局民警、xx市林业局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现场介绍,当事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员确认的范围进行采集控制坐标数据。 3、现场采用GPS卫星定位,使用1:10000地形图,与卫星遥感影像图进行叠加,计算出仁怀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36.71亩。 其中: 1号小班20.08亩(红线内), 2号小班0.06亩(红线外), 3号小班1.46亩(红线内), 4号小班14.80亩(红线外), 5号小班0.31亩(红线内) 按森林类别划分:全部属于一般商品林,面积共计36.71亩(其中红线内14.86亩,红线外21.85亩); 按林种划分:用材林面积共计36.71亩, 按地类划分:灌木林面积共计36.71亩。

【分析说明】

1. 根据某某市林业局提供的《2017年仁怀市林地变更数据》, 现场采用GPS卫星定位,并与卫星遥感影像图进行叠加,该违法占地属于灌木林地,无林木蓄积,不存在林木采伐;因此,我所在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鉴定结果中未体现林木采伐蓄积情况。 2.被占用前的林地对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效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3.林地内无坡体防护措施,整体林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容易造成水土流失。 4.任何一林地应属于一完整区域,即是一个整体平衡生态系统,由于林地内挖方、弃土,改变了土壤结构,不利于生态功能的发挥。 5、通过现场勘查发现,涉案林地用途已发生改变,已进行了施工便道和建筑设施施工,原有植被已不复存在,自然恢复比较困难。

【鉴定意见】

1、涉案林地用途已发生改变,已进行了施工便道和建筑设施施工,原有植被已不复存在,整体林地种植条件己严重破坏; 2、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36.71亩,大写:叁拾陆点柒壹亩。 其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红线外面积14.86亩(9906平方米),红线内面积21.85亩(14566平方米); 按森林类别划分:全部属于一般商品林,面积共36.71亩; 按林种划分:用材林面积共36.71亩; 按地类划分:灌木林地面积共36.71亩。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