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就工伤受害人手指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冯某,男性,30岁,于2017年6月20日,在万宁市兴隆镇上工作时,被通信井盖压到右手食指和中指,致右手食指和中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现因调解需要,冯某于2018年1月9日委托三亚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其本人的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25日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XXXX): 冯某,男性,29岁。主诉:外伤致右食指及中指疼痛、流血3小时。 现病史:右食指及中指疼痛、流血、活动受限。 专科查体:右手食指末节背侧皮肤软组织严重挫裂伤,部分皮肤软组织挫烂,可见深屈指肌腱止点处部分断裂,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活动性出血,指甲松动,食指活动可,末节皮肤血运差。右手中指末节掌桡侧见一约2×1cm伤口,深达骨质,皮肤软组织挫伤严重,可见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活动性出血,指甲松动,中指活动可,末梢血运可。 2017年6月20日兴隆红十字医院DR(放射号:XXX)示:右手第2、3指骨远节粉碎性骨折。 处理:2017年6月20日行右食指及中指清创缝合术,术后抗感染及对症治疗;2017年6月25日行右食指残端修整术。 出院情况:右手食指残端部分伤口已基本愈合,无明显渗出,伤口周围无红肿。右手中指末节伤口愈合好,中指活动可,末梢血运可。 出院诊断:右食指及中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步行入检查室,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右手食指中节以远缺失,仅存掌指关节活动功能;右手中指末节一半环形瘢痕约1.5cm,感觉麻木,屈、伸功能正常。 3.复阅影像资料 2017年6月21日海南农垦三亚医院DR影像(影像号:XXX)示:右手食指、中指远节指骨末端粉碎性骨折 。 2017年7月20日海南农垦三亚医院DR影像(影像号:XXX)示:右手食指中节指间关节以远缺失。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三亚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查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冯某2017年6月20日受伤,临床诊断:右食指及中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伤后病史记载:“右手食指末节背侧皮肤软组织严重挫裂伤,部分皮肤软组织挫烂,可见深屈指肌腱止点处部分断裂,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活动性出血。右手中指末节掌桡侧见一约2×1cm伤口,深达骨质,皮肤软组织挫伤严重,可见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活动性出血”。入院后行右食指及中指清创缝合术及右食指残端修整术。入院DR示:右手第2、3指骨远节粉碎性骨折。据此,右食指及中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的诊断成立。至本次鉴定时,其受伤已6+月,治疗已终结,临床治疗效果稳定,达到鉴定时限要求。 本次鉴定时三亚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经检查发现冯某“右手食指中节以远缺失,仅存掌指关节活动功能;右手中指末节一半环形瘢痕约1.5cm,感觉麻木,屈、伸功能正常”。复阅DR影像符合外伤致右食指及中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改变;且上述损伤均与此次外伤之间具有相关性。 冯某右手食指中节以远缺失,仅存掌指关节活动功能;右手中指末节一半环形瘢痕约1.5cm,感觉麻木,屈、伸功能。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C之C.8.1条,冯某右手功能丧失评分为15分。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9)条:“手或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之规定,冯某右手损伤的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冯某右手损伤,后遗右手部分缺失,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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