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女,197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盘锦市。2017年12月,因犯挪用公款、受贿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李某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一直较为顺利,未经历过较大挫折。她本身也是法律工作者,在法院工作六年,此次被判刑对其心理上刺激较大,一时无法走出犯罪的阴影。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调查评估开展情况 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李某的委托调查函后,兴隆台区司法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委托司法所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有无犯罪前科、社区中表现、工作情况、家庭成员是否能履行监护义务等情况,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并出具意见,兴隆台区司法局综合司法所意见,形成评估意见,并回函给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8年1月9日,兴隆台区司法局接收到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判决的法律文书,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后,将接收回执送达至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李某于2018年1月10日到兴隆台区司法局报到,完成接收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月10日,司法所对李某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要求,对李某进行宣读。通过宣告使李某知道自己虽然在社区中服刑,但是罪犯的身份并没有改变,要服从管理,知道自己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坚决不可以做,一旦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严格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使李某知道自己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迅速确立了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助理员、居住地社区主任、社会志愿者和李某的监护人共同组成,明确小组成员的工作和责任,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李某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针对李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制定了以讲明政策,真诚沟通,积极促进融入社区生活的矫正方案。李某犯罪后,始终觉得自己的罪行让她在社区及身边朋友中抬不起头来,自己的丈夫也因为她的错误而疏远自己,对她表示非常失望。李某心中忧虑、遇事遇人多躲闪逃避,严重时感到自己在这个社会上无地自容。对此,工作人员及时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帮助其摆脱阴影,耐心倾听其难以对他人说出来的心里话,减轻这些消极情绪带给她的不良影响。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社区矫正4个月后,李某思想已经有了较大转变,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工作人员通过对其心声的耐心倾听,对其心理咨询时的尊重、热情、对其生活的关心帮助,引导其对自己有正确的客观认识,犯罪行为虽然损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但不等于否定自己的一切,更不是自己人生路途的终结,应该是战胜自我的自新过程,努力帮助李某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希望。通过安排其参加社区讲座、法律法规宣传等有意义的活动,令其感受到身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也会被他人需要,能够给身边的人贡献一份力量,体现自己的价值。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经过半年多的矫正教育,李某由最初的怀疑、脆弱、悲观消极逐步变得开朗自信,充满希望,由于自己有律师资格证,目前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内勤工作,平时闲暇时间李某就常常看书充实自己,也会经常补充法律知识便于在工作中更好的帮群众解决困难。在社区矫正期间李某按时报道,书写思想汇报,在上交的一份思想报告中她曾这样写道:“希望通过自己的不断学习,思想上能得到更大进步,表现在行为上,希望尽快回归社区,给家庭社会做出有益的事。”李某的思想汇报能够深入剖析自己,认识非常深刻。李某的社区邻里纷纷反映,她过去有些孤僻、见人总是躲着走,遇事也有些冷漠,不大关心人,现在人比以前开朗热情多了,由于自身的知识储备,还能帮助社区义务宣传法律法规。李某的丈夫也原谅了她这次的错误,让其引以为戒,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能够时刻警醒自己,不再犯错误。李某逐步实现了从心理和行动上的转变,积极融入社区,找到了生活的平衡点。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八个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使李某在思想上逐步有了改变,认识上有了一定的提高,明白自己所犯的错误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社会、家庭的危害,理应付出代价,同时身为一名曾经的法律工作者,更不应该知法犯法,辜负这些年受过的法律教育,实属不该。李某利用自己的专长,在律师事务所义务帮人解答法律疑惑,积极为身边的群众排忧解难,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在剩下不到半年的社区矫正时间里,李某表示会积极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在自己思想产生波动或生活工作中有什么困难时及时和司法所联系,这不仅是出于信任,更是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产生了感情,这为今后进一步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小结(或反思)】
针对心理自卑敏感且有法律工作经历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对其成长经历,个性偏好,生活状况等方面认真分析,有针对性的开展社区矫正,真正做到耐心、爱心、细心的帮教工作。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积极利用社区力量,争取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的支持,从思想、心理、行动等多方面进行贴心的关怀与教育,在顺利执行刑罚的同时,调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得到提高,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