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于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来到我处,称该公司发现嘉兴市市场上有商家在销售涉嫌侵犯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的物品,现为了固定证据,申请对购买人彭某某前往上述侵权商家购买侵权物品及对所购物品进行封存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嘉誉证民内字第6140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XX号XX城购物中心XX层。 法定代表人:雷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彭某某于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来到我处,称该公司发现嘉兴市市场上有商家在销售涉嫌侵犯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的物品,现为了固定证据,申请对购买人彭某某前往上述侵权商家购买侵权物品及对所购物品进行封存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陈某某,与购买人彭某某,于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上午来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X路X号的一处门口标有“某某手机大卖场XX号”字样的商店内。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陈某某的监督下,购买人彭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家购买了物品二件,并从该商家当场取得编号为00000104的《某某手机卖场收款收据》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陈某某对所购的物品进行封存,本公证员使用我处的摄像设备对该商品封存前和封存后的现状分别进行了拍照,共拍摄照片七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系本公证员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某某手机卖场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与原件相符,原件确系购买人彭某某现场购买取得;物品二件确系购买人彭某某现场购买取得,由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陈某某封存后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附件:1.《某某手机卖场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照片七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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