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3日晚上9点左右,业主石某在自家所在的小区内散步,不小心踩到了小区内路沿边的井盖,由于井盖突然破损导致石某不慎坠入井盖内,造成了其手、脚部分的软组织摔伤,并且石某不久前才新买的手机屏幕也被摔烂。石某认为小区内的井盖破损,应当负责该小区的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及时补救或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而该物业并没有尽到任何警示义务。石某觉得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遂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该物业公司认为井盖破损属于自然现象,不愿意承担责任。现双方因损害赔偿纠纷发生争议,2018年7月23日石某某(系石某的儿子)作为委托代理人请求梁平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石某认为自己摔伤、新手机屏幕摔烂,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所有责任,应给予相应赔偿。物业公司认为没有不坏的东西,小区井盖破损属于自然现象,跟物业管理没有关系,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过程】
调解员认为这是一起因物业公司没有对相关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或没有在设施设备周边以及小区内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及提示而导致业主受伤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接到当事人委托后,调委会的调解员一方面让当事人石某提交医院的诊断报告、医药费收据等证据材料,另一方面立即与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候某取得联系,也向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同时通知调解时间与地点。 2018年7月23日上午十点,双方当事人来到调解室开展调解。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纪律、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然后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谈话,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要求,再让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提出问题、尽快解决问题,从而达成协议。 石某某说:小区井盖属于小区的设施设备,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应该随时检查与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现在正是由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疏忽,导致其父石某手、脚多处软组织受伤,新买的手机屏幕也被摔烂。石某某非常气愤的说:手机摔烂了需要进行维修要花费一定的钱,重点在于其父石某的年纪较大,已经五十多岁了,老年人的身体经不起这样子摔一跤,后果是不敢想象的,而且石某每年都有交物管费,强烈要求小区物业管理给予相应赔偿。 街道纠纷后,调解员先稳定了石某某的情绪,询问石某伤势情况,并且查看了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又询问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是否有定期安排物业工作人员去检查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侯某表示,定期去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是物管公司应尽的责任,可能当时去检查的时候设施设备是完善的,后面因为一些自然的其它不利条件以致出现了一些故障。但是这件事情并不是因为该物业工作人员的不尽责而导致石某摔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把双方叫到了一起,表示根据当事人间的物业合同,物业公司是井盖管理主体,井盖管理主体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瑕疵的,受害人因此而受损的可以请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并解读了《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调解员向物业公司表示,公司积极赔偿既能维护和建立公司声誉,又有利于小区和谐,表示石某在散步时踩在井盖上,而井盖突然破损导致身体失衡而摔倒是事实,建议物业公司给予相应赔偿。这调解员的劝说下,物业方渐渐松口,表示愿意赔偿石某相应损失,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调解,物业公司与石某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石某在某医院用去的医疗费用800元由物业公司承担。 2.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石某误工费、手机修理费、后续医疗费用等共计3200元。 3.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3200元给石某后,石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找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再赔偿。
【案例点评】
针对纠纷焦点,调解员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调解。调解员细心聆听,当好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桥梁,同时注意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调解员利用第三方身份和知识优势,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最终合法合理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