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初,在嘉峪关市镜铁区某小区门口开店的张某(男,20岁)因店内需要购置一台笔记本电脑,便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希望看到其朋友圈购买信息的人能够提供价格便宜、配置较高的笔记本电脑的售卖信息。信息发布后第二天,张某收到同在该小区门口开店卖过电脑的方某(男,30岁)发来的消息,声称他有适合张某的电脑,并且他们也算熟人,他会以厂家发货价加运费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卖给张某。双方经商量后,方某建议张某买一台价值5000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因需要从厂家发货,方某要求张某先支付3000元定金,一周后方某将电脑交付给张某,张某再支付剩余价款。张某交付定金后,方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3000元的收据,并写明方某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电脑后,由张某再向方某支付剩余2000元。 一周后,张某主动打电话询问方某电脑何时到货,方某明确表示因运输关系,电脑会在三天以后到货,届时他会亲自将电脑送到张某的店内。而三天后,张某再次打电话询问时,方某却以厂家发货滞后为由再次要求张某耐心等待。当即,张某要求方某返还定金,取消购买合同。但是方某以合同应该继续履行为由,拒绝返还定金。张某因此向嘉峪关市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某社区调委会了解情况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事件的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张某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得知此情况,调解员立刻联系辖区司法所,对张某的情绪进行了安抚,并就该调解案件进行了谈话询问。经询问,了解到张某此前因找不到方某,曾跟踪过方某的妻子,但是仍未找到方某的居所。为切实防止张某情绪冲动发生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所对张某进行了多次谈话,并积极参与该案件的调解。 得知张某曾因此事报过警,调解员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派出所与出警民警进行了工作对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派出所民警记载,方某因对张某取消购买合同的行为不满意,因此在返还定金的问题上刻意拖延时间。出警当天,方某曾承诺会在3天内将定金返还给张某。可是此时,已距出警日期7天之久,方某不仅未返还定金,而且拒接张某的电话。调解员当即邀请派出所民警对方某进行共同回访,并建议方某履行承诺。派出所介入后,方某于次日向张某返还了1500元,剩余1500元承诺于一周内还清。 2018年8月20日,距离方某承诺还钱的日子已经过去三天,调解员在回访中得知方某并未履行承诺,且在张某多次催要后,均以目前没有钱为由拒绝返还剩余1500元。调解员在拨打方某的电话无人接听后,即刻联系派出所民警,希望能够对此件纠纷再次调解。 2018年8月23日,方某与张某均到场参加了某社区调委会、某司法所、某派出所对该起案件的联合调解。调解现场,双方就返还定金的期限产生了较强烈的争执。方某表示自己未能如约返还定金,确实不应该,但自己也有苦衷,电脑店经营状况不好,最近又因订购了一批电脑,资金更加紧张,此时张某因厂家未能如期发货要求退货,他心里也很生气,故有意拖欠其定金,希望能够在收到厂家的货后,挽回这单生意,也希望张某能够等待厂家发货,继续履行合同。可此时张某已经再无意从方某处购买电脑,希望方某能即刻返还定金。调解员耐心劝导方某,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其应当双倍还定金,现张某仅索要其已经支付的定金,未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已经作出了很大让步,希望方某能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换位思考,尽快将定金返还给张某,至于张某是否仍然愿意购买其电脑,待定金返还后再由张某决定。同时,调解员也对张某的情绪进行了耐心的疏导,希望张某能够原谅方某,给方某一次机会。张某表示,因方某多次欺骗他,他已经不能信任方某,还是希望方某能够返还定金。经多次协调,双方终于就此事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调解当日,双方在调委会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方某于2018年8月23日当日返还张某剩余定金1500元,于调解现场当场付清。 2.张某于定金返还后将方某出具的收据当场返还。
【案例点评】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调解员根据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对其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并注重运用多调联动的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让双方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当得知纠纷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后,调解员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1.及时联系有关单位,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2.结合当事人性格特征,对其负面情绪进行疏导;3.积极推进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切实提升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调解员在多部门的协调帮助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纠纷事实,通过法理劝解、情理疏导进行调解,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