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在开展创建森林村庄活动中,安徽省涡阳县某社区居委会积极配合县林业局、街道办事处开展创建森林村庄整合土地的前期准备工作,与所辖李某某等14户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将李某某等14户农户所拥有承包权的耕地,通过流转使经营权集中到居委会。之后,某社区居委会又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将李某某等14户农户的承包耕地大部分经营权流转给某公司。某公司在第二个年度未能按期支付农户土地租赁费用,导致农户为催要土地租赁费用而四处奔波,一直未得到解决。 2018年3月,李某某等14人向社区法律顾问张汉雷律师进行咨询。张律师了解案情后建议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以申请法律援助。2018年4月9日,李某某等14人到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核,认为李某某等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熟悉案情的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汉雷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李某某等人,听取陈述,了解案情,并对李某某等人提出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给予解释、解答。李某某等人与某社区、某公司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即土地租赁关系,农户依约提供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供某社区、某公司使用,某社区、某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农户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承办律师建议针对两份合同涉及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李某某等14人可以把某社区和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经受援人同意后,承办律师及时整理材料、搜集证据、草拟诉状、指导受援人立案,联系承办法官、交流案情、协助法官调取相关证据信息、送达开庭传票。在这一系列诉讼代理中,承办律师发现由于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时,某公司仅留有营业执照上的信息,法院按某公司地址根本找不到人,致使法律文书难以送达。为使该案尽快进行,承办律师多次联系县林业局、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寻找某公司人员均无果。最终承办律师联系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到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法人代表韩某某的身份证件号码,再用韩某某的身份证件号码到涡阳县公安局调取到韩某某的户籍信息。承办律师陪同法院承办法官,根据韩某某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找到韩某某家人手机号码,将开庭传票及法律文书成功送达。 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提出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转让费并承担滞纳金。由于庭前准备充分,证据详实,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依法支持了受援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某等14户土地租赁费计8万余元及滞纳金,某社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14户村民土地租赁费8万余元全部履行到位,考虑到某公司确实经济困难,14户村民自愿放弃了滞纳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维权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人数较多,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本案办理的关键难点在于某公司有意躲避,造成案件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困难,法律程序受阻。承办律师认真负责,依靠律师职能调取政府机关相关信息,协助法官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促使该案顺利进行并成功办结,费用落实到位,14户受援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