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5日早上,苏老太到佛山南海区一个菜地捡菜时,遇到老覃和孙子小覃,便送了几根芭蕉给小覃吃。没过多久,同住在菜地工棚的邻居家小孩婷婷过来找小覃玩,二人一起分享苏老太的芭蕉。 小覃与婷婷一边吃芭蕉一边玩耍。大约3个多小时后,老覃突然听到小覃在菜地边的小路里大声呼救。他寻声找去,看到婷婷倒在地上,面色发青,两手发抖,口吐白沫。而在婷婷的身边,遗落了一根尚未吃完的芭蕉。老覃随即呼唤同在附近菜地干活的婷婷爷爷,一起将婷婷送到医院抢救。最终,老覃他们还是没能留住这个年仅5岁的生命。抢救过程中,医生从婷婷的喉咙里挖出了一块直径约5厘米的、表面带血的芭蕉块。最后,医生给出结论,认为婷婷系因异物吸入致窒息死亡。 2015年1月26日,婷婷父母将苏老太和小覃的监护人老覃诉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等费用合共737646.5元。 2015年2月6日,老覃因经济困难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代为应诉。 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在分析案情后,认为该案涉及是社会美德还是过错侵权的评判问题,案件的裁判结果对社会公众必然会起到引导作用,因此对本案特别慎重,从专家律师库里认真挑选了熟悉此类案件的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林钻友律师承办该案。覃某文化程度不高,不熟悉法律程序,收到法院传票后情绪较为激动,认为原告起诉就等同于法律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觉得自己好心做坏事,法律不公。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耐心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覃某情绪安抚工作。 接到指派任务后,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承办律师取消了休假安排,迅速开展开庭前各项准备工作。承办律师查阅大量案件材料,约当事人面谈,按照案情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向当地派出所调取事发经过的询问笔录。经过认真、详细的分析案情,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承办律师代理覃某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认为覃某不应承担原告女儿死亡受损的任何责任。 承办律师提交的答辩状,详细引用了法律依据,主张本案悲剧是意外事件,被告覃某对婷婷没有侵权行为,对婷婷也无监护义务,对其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覃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其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该案件中,赠蕉行为属于邻里间的友好分享。庭审时,承办律师一直坚持这个观点,并试图说服原告。在与法官沟通调解事宜时,承办律师也不忘向法官再次陈述自己的意见,认为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覃某需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论责任是多少,社会将可能失去人与人之间分享、互助的美德,这不是法律追求的正义。 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芭蕉是苏老太征得老覃的同意而交给小覃,其后芭蕉由老覃持有。婷婷前来与小覃玩耍时进食芭蕉,没有证据显示芭蕉是老覃、小覃交给婷婷或是其自行取食。但无论何种情况,老覃或小覃均并非故意侵害婷婷。而且,婷婷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婷婷的年龄和智力已经具备对芭蕉这样的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虽然老覃当时在场,但老覃对婷婷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老覃对婷婷独自进食芭蕉的行为未加看管,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另外,在发现婷婷倒地不醒后,老覃及时通知婷婷的家人并协助前往就医,老覃已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因此,老覃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婷婷的行为,老覃在事件中没有过错。无论苏老太将芭蕉分给小覃或者老覃、小覃将芭蕉分给婷婷,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婷婷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老覃、苏老太的行为与婷婷死亡这个严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只存在事实的联结,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老覃、苏老太没有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或道德上的不当。婷婷父母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仅因为事实上的关联,而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老覃、苏老太,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综上,婷婷父母主张老覃、苏老太对婷婷的死亡负有责任而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15年4月15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婷婷父母的诉讼请求。 婷婷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老覃作为小覃的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小覃的行为。老覃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并且对小覃给芭蕉婷婷食用的行为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老覃的行为与婷婷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苏老太提供的芭蕉是婷婷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苏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阶段,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继续指派林钻友律师担任老覃的诉讼代理人。针对婷婷父母的上诉理由,承办律师提出,老覃及其孙子小覃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对婷婷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适用无过错法律规定;老覃的行为也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据此,确定老覃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没有证据证明老覃事前明知婷婷不能独立吃芭蕉仍放任其独立进食;从老覃让相较更年幼的小覃独立吃芭蕉看,老覃是以处理自己同样事务的标准来对待婷婷吃蕉事件的,而且在噎食事件发生前,小覃与婷婷曾一同吃芭蕉,当时二人并无异常,老覃根本无法预见死亡事件,事发后亦尽力协助救治,不能认定老覃存在疏忽或者懈怠。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阐述了这样一段话: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未成年人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认定有过错。 结合本案,婷婷死亡的结果与小覃和苏老太的分享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一、二审的判决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一、二审判决均认为对于一个五岁的小朋友,无论芭蕉是别人给予的,还是自己取来吃的,提供芭蕉的一方主观上都没有故意侵害的过错,而对于非监护人的老覃以及苏老太,双方均没有监护的义务和责任,以正常人的思维与判断,五岁的小朋友足可以进食芭蕉,故二人在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但确实不是老百姓必须的。本案的审理结果符合了老百姓的价值观与传统意义上的良知和正义。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认为,通过这个判决宣传和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肯定。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和稀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理直气壮地弘扬积极的道德观。要通过判决说理,清晰地传达我们这个社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扬什么,唾弃什么,不仅要让民众明是非,而且要知善恶、辨美丑。 本案在诉讼之初谁也不敢断言其结果,但毫无疑问的是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结果的走向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本案的最大价值是向社会彰显了正义,诠释了积极的道德观,但有一点更为重要的是,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法律援助制度使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法谚在个案中得到了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