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3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2015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2015年1月27日,陈某到赫章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在陈某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其谈话,了解其心里动态及性格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矫正措施和方案。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时表现一般,虽然能够参加学习、社区服务,但态度不积极主动。针对这一情况,辖区司法所多次与其谈心交流,要求其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改变现在的生活状态。经过辖区司法所多次做工作后,陈某思想状态有所改变,对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态度有所改进。 2017年2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陈某未到司法所报告,电话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随后,工作人员立即向赫章县司法局汇报,并采取其他多种措施联系陈某,但均联系不上。 (二)调查取证情况。 针对陈某的情况,赫章县司法局社矫中心和司法所立即组织查找,调查走访陈某所在的村委会、邻居及亲属,得知陈某于2017年2月初外出务工,已经不在家。截止到2017年3月7日,陈某已经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居住地的村委会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出具了陈某外出的证明。经查证,陈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已经超过一个月。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走访了解的情况,及时、全面地收集相关资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所收集相关证据,向赫章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017年3月10日,赫章县司法局经会议研究,同意撤销陈某缓刑,并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赫章县司法局及时向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抄送撤销陈某缓刑的相关材料,并当面汇报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从接受矫正到违反规定的过程,整个提请撤销缓刑的过程均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决定的情况。 赫章县人民法院依据县司法局提供的陈某的脱离监管的相关证明材料,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做出了撤销陈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一年的裁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过程。 收到赫章县人民法院的撤销陈某缓刑的刑事裁定后,赫章县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立即与赫章县公安局联系,将撤销陈某缓刑收监执行的相关材料送达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陈某进行追逃。2018年1月23日,陈某被赫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移送赫章县看守所,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赫章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撤销陈某的缓刑裁定后,积极与县人民检察院联系,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陈某被依法收监后,针对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情况,辖区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案例讲解并对陈某收监执行前一系列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剖析;辖区政法委也组织了一次对社区服刑人员劝诫大会,会上宣读了赫章县人民法院关于陈某的撤销缓刑裁定书,告诫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要通过对陈某的撤销缓刑事件,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旦违法违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提高了认识,表示一定会以陈某被撤销缓刑事件为戒,要珍惜社区服刑机会,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不定期进行抽查,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对发现其脱管的,及时组织查找,并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坚决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取得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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