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化名),男,1983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青冈县,居住地为黑龙江省兰西县。2016年4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 2016年4月20日,马某到XX县司法局报到,由XX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家庭生活条件一般。马某有吸毒史,好逸恶劳,在社会上非常散漫,有很多朋友,不务正业。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到马某和其监护人、担保人,对他的生活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多次找他谈心,让他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要求他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和集中劳动。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4月17日社区矫正人员马某,未请假,私自外出离开居住地,XX司法所找到马某的担保人、监护人、并告知马某的此次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并要求马某立刻返回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一次。 2017年5月15日,XX司法所组织矫正服刑人员集中学习,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马某无故不参加学习,经多次电话催找无果,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马某第二次警告。已经面临两次警告,马某仍不悬崖勒马,继续我行我素,不听劝告。司法所工作人员找他做思想工作,又找到有关人员和他谈心,家人也多次劝说,但都无济于事。 2017年5月19日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因吸食毒品,被XX县禁毒大队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经司法所上报,给予马某第三次警告。鉴于县司法局已经给予马某三次警告,司法所报请县司法局,建议对马某实施收监。县司法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基于上述情况,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绥化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绥化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7月20日,县司法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7月25日,黑龙江省XX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三)XX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XX县人民检察院监督。XX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XX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XX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XX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XX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家和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希望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
【小结】
(一)在审前阶段,要把好关。认真做好审前调查,对其家庭、邻里、单位、同事要严格调查不走过场。对于被接收调查对象,是否将来适合接收社区矫正向有关部门提供强有力证据。 (二)在接收、监管社区服刑人员期间,要保持经常沟通,加强人性化管理。随时了解其思想动态,掌握其心理。与监护人、担保人、社会志愿者经常联系,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一旦思想、行为有波动,要及时汇报。 (三)对于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也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