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项目进行复建后不再给予补偿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播州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收到区信访局转交件,由区移民局负责调查回复芶江镇红山村洪江二组村民罗信茂为代表的移民群体反映的相关信访事项。信访内容为芶江镇芶江水库移民安置过程中征收标准、征收过程、实物补偿情况等问题。反映的信访事项中有一个具体诉求:芶江水库移民安置过程中对村民自建设施(洪江石拱桥)未给予补偿。

【任务措施】

区移民局在收到转交件后,分管领导立即安排部署,由安置科和政策法规科共同调查回复。经查,洪江石拱桥是芶江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业复建项目,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洪江石拱桥已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三原原则”进行了复建设计,规划复建的专业项目不再进行一次性补偿。因此,不存在洪江石拱桥补偿问题。区移民局以《播州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罗信茂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函》(播移民函〔2018〕116号)报送至区信访局,对移民反映的所有诉求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回复。

【特点和效果】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中第2.8.1条规定: 专业项目的淹没处理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恢复改建的项目,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所需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不应列人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应根据各专业项目的特点、受淹没影响的程度和移民安置需要,结合专业项目的规划布局,提出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包括复建、改建、迁建、防抑、一次性补偿等。 《遵义市播州区芶江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对专业项目复(改)建规划也有明确规定: 三座复建桥均在原址附近进行修建,经桥头引道与R1和R1道路衔接。根据现现场踏勘情况,局部地段水库蓄水后会淹没低洼路段,考虑了0.8km的局部拾高改建路段。 复建1#公路桥、2#公路桥和3#人行桥的总投资为913.345万元。 因此,芶江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中,对洪江石拱桥进行了专业项目复建设计,规划新建人行桥用以代替原桥通行,故不予赔偿。 区移民局在信访工作开展过程中,通过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积极解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信访诉求进行疏导、解决。保障了移民群体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相关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对政法机关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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