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犯强奸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2016)京0115刑初2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2016年8月3日送清园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依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规定,清园监狱五监区于2018年3月启动对赵某某的假释评估程序,委托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拟假释罪犯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帮教条件、被调查人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二)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调查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心理评估测试结果、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以及找罪犯本人、同班罪犯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 (三)召开假释评估会:五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通过运用《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赵某某属较低风险;依据《社会调查评估》,赵某某对社会无不良影响,其村委会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该犯的监管帮教工作,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完毕,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正确、服刑期间无信访件反映,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召开评估会,经评审认定监区评估程序符合规定、评估结果有效,同意监区意见,同意对赵某某拟提请假释。 (四)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7月2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五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假释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赵某某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累计获得二个表扬奖励。赵某某无财产性判项,同时经前期假释评估该犯没有再犯罪风险。经征求全体警察、狱政管理科、监察审计科等主管科室的意见,并出具了《罪犯假释工作说明》,证实赵某某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经计算,赵某某奖励和剩余刑期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赵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7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赵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七)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18年7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赵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赵某某假释的决定。 (九)分局评审会决定:监狱将赵某某的案卷材料报送清河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经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审议及分局长审定,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赵某某假释的决定。 (十)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清河分局审定意见,将赵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赵某某现实改造情况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9月28日对赵某某裁定假释。当日由家属将其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