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附条件的温情遗嘱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女士和孙先生是再婚夫妻,二人婚后无子女。马女士再婚前有一独生子张某某,孙先生再婚前有三个子女。马女士名下有一套住房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年岁已大唯恐子女日后发生纠纷,想将房子留给儿子张某某。但马女士与孙先生在此居住了近十年,夫妻感情非常好,不想孙先生无处居住。于是马女士来到公证处想立一份公证遗嘱,自己去世后将房屋留给孙先生,孙先生去世后再将房屋留给儿子张某某。 公证员告知马女士,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财产,马女士明确死亡后遗产由配偶继承,该部分遗嘱内容没有问题,但“配偶死亡后再由儿子继承”这部分内容不妥,限制了配偶对遗产的处分权,剥夺了其变更、处分财产的权利,可能无法实现。公证员询问马女士房子到底想遗留给谁,马女士非常肯定地要将房子留给儿子张某某,但又担心配偶孙先生的居住问题。 公证员了解到马女士的困惑后,建议她立一份附义务的温情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继承,保留配偶孙先生的居住权,孙先生去世后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并可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遗嘱本身并不由其所附义务的成就与否决定是否生效,但遗嘱中所附义务的作用在于决定遗嘱人何时依据遗嘱实际取得遗产,马女士的遗嘱继承人必须保障孙先生的居住权性质即为遗嘱中所附的义务,孙先生去世后,所附的该义务完成。马女士听后非常开心,按照她个人的意愿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并在录像中对她的儿子表达了美好祝愿,希望儿子和继父能够和平共处。 家庭是人情味最浓的地方,用公证方式处理家务事,最符合社会治理的脚步。“温情遗嘱”以“温情”为核心的服务模式,更好地满足老人的愿望。新颁布的《民法典》的物权编对居住权作出了规定,居住权被纳入物权范畴,《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这为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字第××号 申请人:马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马某某于二〇二〇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马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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