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50年12月15日生,甘肃省山丹县人。2012年1月28日,甘肃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张中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4月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2)甘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于2002年6月20日送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罪犯张某某所在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2005年5月16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5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08年7月21日经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2日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2月28日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1日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至今,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成绩政治70分,文化课免考),能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记功1次,表扬1次,获奖分2359.1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并具备法定从宽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狱政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随后向罪犯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对罪犯张某某假释后的社区矫正情况征求意见。该犯原籍系甘肃省山丹县军马场人,经向山丹县司法局调查,同意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但该犯原居住房屋因无人维修,已倒塌无法居住。其儿子常年居住在民勤县,其妻子跟着儿子居住,因此建议对该犯在民勤县进行社区矫正。经再次函调民勤县司法局,同意接受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狱政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邀请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局检察人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符合适用假释的从宽情形,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3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法对罪犯张某某裁定假释。由甘肃省民勤县司法局接收并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