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卢某某,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2013年1月23日被交付重庆市九龙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3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应于2017年3月27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卢某某于2016年11月17日因为颈部疼痛不适伴喉咙疼痛,到监狱医院就诊。医院当时诊断为淋巴结炎,及时对该犯消炎止疼治疗。2016年12月19日该犯再次到监狱医院就诊,监狱医院就诊后,认为其病情严重,要求立即外诊,做进一步检查。2016年12月21日该犯病情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鼻咽部MRI,2016年12月27日CT报告和2016年12月28鼻咽部病理报告诊断为(鼻咽部)恶性肿瘤。2017年1月4日,我狱委托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对该犯做进一步的病情诊断。1月13日,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对该犯病情诊断结果为:鼻咽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犯卢某某的父亲卢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监狱。经监狱审查,具备担保人资格,签下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向该犯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司法局发出社区调查评估函,委托其对罪犯卢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司法局回函,同意接收罪犯卢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2017年1月16日,罪犯卢某某所在监区分别召开了全体民警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对该犯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该意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拟报的罪犯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卷宗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于2017年1月16日召开了科室会议,会议认为:该犯的病情严重,有担保人也有固定住处,并经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同意接收罪犯卢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达到了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会议一致同意对该犯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月17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列席了会议,一致建议对罪犯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驻狱检察室也表示无异议。会后,评审会的研究意见在全狱范围内广泛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2017年2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意对罪犯卢某某报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2月3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意见,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送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2月7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卢某某于2017年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10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将其移交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