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2011年6月23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2011年10月28日,入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至2018年12月26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0日,根据《黑龙江省六三监狱2018年第一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六三监狱一监区X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李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该服刑人员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该犯从事服装加工劳动,能够努力完成政府交给的改造任务,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李某某在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六个表扬,结余79分,其中当年度1274分。 关于李某某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刑一事,六三监狱一监区X分监区人民警察根据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人民政府、李某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以及县司法局于2017年9月11日,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该服刑人员在其所在地无房屋,其父身体有病,无劳动能力,在床不能自理,家中生活十分困难,是低保家庭),同时结合李某某自2014年11月20日至今监狱内无存款记录的事实,一致认为李某某暂时没有履行能力。认定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一致建议提请李某某减刑7个月。 2018年4月11日,六三监狱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4月16日,经六三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一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20日,六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减刑7个月的评审意见。并于会后,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2018年4月27日,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依法呈报,同意提请减刑7个月”的检察意见。 2018年5月3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同时在监狱内进行了7个工作日公示。 2018年5月15日,六三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会议一致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7个月的决定,报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5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李某某减刑的建议应予以采纳。依法裁定减去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