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廖某系贵州省普定县XX镇XX村村民,廖某之妻伍某系智障残疾人,廖某与伍某有四个孩子,其中三个孩子也是残疾人。2020年1月18日18时,作为一家之主的廖某驾驶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从普定县方向安顺方向行驶,行至黄马线4KM+500M(幺黄大道陶家小寨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张某驾驶的贵GPS8XX号牌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廖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对事故现场勘察处理。2020年2月28日,经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依法认定:廖某驾驶的系无牌、无证电动二轮车违反交通法规,认定廖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涉案人张某驾驶贵GPS8XX号牌小型轿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此后,为使廖某家人能尽快从悲痛中走出来,在交警队民警及人民调解员的努力调解下,张某对廖某家属先行赔付6万元丧葬费。由于廖某家人多为智力残疾,对之后的损失赔偿无从处理,也经人民调解员多次组织调解无果。伍某等人在调解员的引见下来到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廖某家属伍某等人符合《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贵州省普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此案。 案件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查阅卷,迅速整理赔偿清单,计算赔偿金额。2020年5月23日,案件承办人陪同廖某家人一同前往交调委就此案件再次进行调解,廖某家人提出赔偿金额要35万余元,但张某本人未到场,而是委托亲属前来谈判,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也闪烁其词。廖某家人难抑悲愤情绪,要与张某亲属代表“拼命”,根本无法达成和解。 调解再次失败后,承办人考虑到廖某家人智力残疾等特殊情况,如果通过诉讼程序得到赔偿比较困难,于是确定争取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完成调解目标。因此,承办人明确告知廖某家人,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赔偿金额合计不会超过30万元,希望廖某家人能够以该金额为基础,再和对方进行谈判。此后一星期,承办人多次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差距逐渐缩小,廖某家人坚持要求30万元, 张某及保险公司却提出最多25万元。同时,案件承办人也做好了两手准备,即一边继续调解,一边将已经完成诉状书提交法院。 承办人就该案再次与廖某家人进行了利弊分析,其最终表示信任承办人,并表态只要调解金额不低于法律规定金额,就可接受。其后,承办人又多次与保险公司代理人何某进行沟通,从该案件社会评价、生命价值等各种角度出发,最终何某也代表保险公司作出表态,愿意将赔偿金额追加至28万元。 双方态度明确以后,于2020年5月27日,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已在15日内全部付清赔偿金额。至此,历时一个多月几经波折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因事发突然,死者家属多为残疾人,死者系一家顶梁柱,且家属情绪激动,处理过程中若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社会矛盾加剧,甚至可能引起“民转刑”案件发生。本案的难点在于,当事人直系亲属多,多为智力残疾的特殊性,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面临指定法定代理人等公证程序,沟通特别困难,诉讼法律程序相当不便,加之亲属的情绪悲愤。如果直接民事诉讼,则不仅耗时长久,且判决以后能否履行也是难题。因此,调解是本案最有效率的解决方式。本案援助律师通过大量的沟通协调,最终及时有效的依法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